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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下轻工企业竞争规范化发展探究 ——基于《反垄断法》修订

作者:李梦珍来源:《上海轻工业》日期:2024-05-28人气:216

1.引言

传统市场经济企业竞争主要包括两种竞争模式:一是商品相对短缺阶段,通过对市场信息准优先掌握,提前推出符合群众期待和市场发展的产品,通过广告宣传,容易实现品牌效应与经济效益。二是商品经济发展较为繁荣,可替代商品更多地融入市场时期。企业往往运用有效的营销手段,打造独特品牌符号和高价值企业文化,通过明星效应、广告效应“引导”消费者选择性消费,获得消费者认可与喜爱。科技革新带来数字经济发展,衍生以平台经济为主的新市场经济模式。近几年以京东、阿里巴巴、抖音等为代表的平台经济高速发展,开创数字经济消费模式,改变了市场组织和经济结构,开启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新浪潮,其中以美的、海尔等轻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不断获得新突破。目前年轻工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77%、智能化发展超过12%,为数字化转型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2022年1月至11月,全国网上消费额超过12万亿元,,在短时间内形成庞大的数字平台交易市场。和传统的市场不同,数字平台所在市场不再限于单一的商品市场,同时也超越了传统的双边和多边市场,呈现“数字平台生态系统”的新特征[1]。此外,正因为平台经济本身具有的双边与多边市场性、交叉网络外部性、价格结构动态性、竞争多边性、数据私密性等特点,更易出现垄断企业以及寡头垄断的市场经济结构,不利于市场健康竞争发展。因此加强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为更好地引导平台经济发展,鼓励平台之间公平竞争,2021年我国出台了《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第一条明确制定目标“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后增加了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为未来平台经济的发展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最先进科技创新为引领平台经济作为新生产力组织结构,对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创新、带动经济流转、改善就业环境等方面蕴含无限经济潜力和社会价值,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抑制数字经济的生机与活力,若仅依靠企业自觉与市场规制难以规制平台经济存在的垄断现象。改变“一管过严、一放就松”的监管困局,创新有效监管新格局,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是目前亟须解决的困境与难题。

2.平台经济视角轻工企业竞争特点

2.1数据信息的封闭性管理

数字化正成为重组资源配置、重塑产业结构、扭转竞争格局的关键因素[2],各平台掌握的高质量数据成为平台竞争核心资源优势。随着平台管理和经营的逐渐扩大,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也将不断地形成更为庞大的网络信息结构。随着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不断改新换代,数据信息突破传统意义上的表征性,具有丰富性、精确性、价值难以估量性等特点。一方面通过分析用户信息数据平台快速掌握用户喜好、年龄阶段、浏览习惯以及用户体验,有利于企业扩大产品范围,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另一方面,平台拥有的资源信息作为一种实时完善的动态信息,更易掌握市场发展方向,并随着市场作出相应的改变。完善的数据信息代表了更雄厚的群体用户、更全面的经济结构与更高的市场份额。因此各平台更注重其数据信息的保护建立信息壁垒。正如2008年发生的Facebook诉Power公司未经允许闯入Facebook计算机系统擅自收取Facebook的用户数据,数据信息成为具有经济效益的信息资源。

2.2算法优化双层效果

一方面,算法对于产业变革、技术创新、经济模式改善以及商业模式创新提供了基础的技术支撑,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利用算法实行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温床。一是消费者个体化差异对待,这主要体现于“大数据杀熟”与差异性定价方面。由于算法技术信息收集不同于传统信息收集的人力主动性,根据动态数据算法可以实现时时更新、精准定价、差异服务。通过“技术胁迫”设置不合理条件减损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并通过消费者分摊隐性成本[3]。 二是平台之间通过算法联合为不同平台统一产品价格或者企业之间通过算法互相联合打破公平合理竞争关系或是在新兴领域抢占市场的支配地位,究其本源即企业通过算法获得市场利益最大化。尽管更加透明的市场是未来数字市场发展趋势,算法透明化、公开化是不可避免的方向,但我国尚未健全数字监管体系,算法技术运行与运用仍具有不透明性特点。

2.3企业补贴构筑竞争壁垒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明显的网络外部性与马太效应以及相关的高额固定成本,导致零售平台间的竞争日趋激烈[4]。企业为抢占一定的市场份额,获得本行业的支配地位与垄断地位,凭借自身商标经济吸引多层次、持续性资本融资,通过企业补贴超低价销售积累用户资源,抢占市场支配地位。虽然竞争行为有利于企业在较短时间获取更多的市场资源,同时消费者乐于享受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和低价高品质服务,但是该种超低定价本质是对市场份额独占目的,具有排他性竞争色彩。一旦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就难以避免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甚至为获取超高利润任意提高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此,从市场经济长远发展角度与消费者利益持续性保护角度,应重点关注、及时引导超低价格垄断市场的数字企业竞争行为。

3.轻工企业不合理竞争监管困境

3.1不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

传统市场经济,企业存在的不合理竞争容易形成连锁反应被市场感知,且针对传统企业的垄断行为已经制定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更容易界定其行为。但是平台经济的发展,开拓新型数字市场经济,且伴随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企业模式不断创新改革,已基本覆盖生活、学习、工作、出行等各个方面,并持续处于高速发展态势。即企业通过对双边或者多边市场的数据资源的深度挖掘和复次利用产生巨大的数据价值,并借助平台企业实现超大规模的整体性协作,形成对多边市场上商品和服务的全方位控制[5]。此外,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多体现与依托技术革新、低价产品、高质服务实施对本行业的垄断,在认定技术创新附加经济效益的正常市场行为与垄断行为之间界限存在困难。其次,企业经营涉及超双边市场,一种行为可能涉及多方面商品交易维度,难以在短期判断是否涉及垄断问题。此外,由于数字经济互通、互融、互享的特点,企业行为的“动态变化”性以及企业之间本就有难以割舍的联系,在有限认定标准中判断是否符合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困难。最后,企业实施的市场经济行为依托互联网媒介,算法、数据为核心,本身具有虚拟性、不透明性的特点,外部市场监管者难以明

3.2尚未健全平台经济监管执法系统

数字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分权的体制,与传统的集权性“命令控制”监管体系具有内在的冲突[6]。传统模式下主要依赖单一行政主体从事前准入管控、事中过程监测、事后问责惩罚三个方面规范市场发展已不再适用数字经济。首先以互联网络为依托的数字经济业务覆盖面广、涉及市场多元、用户群体复杂,虽然新修改《反垄断法》加入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规定,《反垄断指南》出台并已生效,但其中内容仍以传统垄断行为为主体,对于数字型企业垄断认定、监管措施以及执法措施并未具体规定。其次,更多企业不断融入国际市场,国内外平台企业加强合作竞争是未来趋势,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以及市场监督系统应对国内平台市场经济进一步融入国际市场是时代所需。最后,仅依靠企业自身市场自觉显然难以避免“资本无限扩张属性”出现垄断行为。仅依靠政府监督难以敏锐感知市场变动精准判断是垄断行为抑或是过度监管、非常态执法等将抑制市场积极性。因此,如何有效合理把控监管与鼓励的平衡,执法与发展均衡,关键在于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数字化监管系统构建以及警示与规制并行的执法准则。

4.规范企业合理竞争的发展路径探究

4.1构建数字等级监管系统

传统垄断形成基于企业凭借巨大市场规模和支配地位形成的自然垄断,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宏观调控规范市场发展具有合理性。平台经济衍生的数字垄断以算法、数据、科技为核心,以流量支持、用户规模、金融支撑为基础,具有不透明性、快速迭代性、强势性以及难以预测性等特点。而法律具有的稳定性、滞后性特点,难以时时随着日新月异的算法技术改变这一现实,要求政府改变传统依赖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模式,依靠数字技术,加快构建数字监管系统,特别是探索元宇宙等Wed3.0技术与数字政府应用场景融合,以构建数字元宇宙[7]。此外,《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强化数字化监管支撑,提升监测预警、线上执法、信息公示等监管能力”培养高新技术人才队伍,搭建数字监管平台系统,利用政府优势地位将平台企业非商业秘密信息分类收集,根据平台发展情况与未来趋势建立不同等级监测水平,分为常态化特别监测、常态化一般监测等等级制度。为有效政府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可以邀请社会类组织或平台共同参与,形成平台自我预警,有效协调反垄断监管与平台经济发展,构建健康发展数字网络生态系统发展格局。

4.2企业加强核心竞争力构建

   《“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提出通过产业创新、人才培养、技术突破与企业文化打造等方式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我国企业综合实力与市场经济持续性发展水平。深化改革的战略持续推行,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加深加大,各国之间经济合作覆盖产业链各环节,其中以核心技术、科技水平为代表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成为企业之间互相对抗的关键要素。立足技术革新、科技创新基础的平台经济在日益优化的营商环境下,打破大型企业的优势地位,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脱颖而出,独特的核心竞争力成为大的底牌。徐怀宁、董必蓉认为“企业应积极引进数字技术、提高数字化意识,并将数字化上升至战略高度”[8]。数字技术决定企业战略定位与未来布局,是企业竞争力组建的必备要素。此外,高技术人才资源、高效的企业管理、契合国家规划目标以及社会责任感等诸多要素均对企业竞争力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4.3法律制度与平台经济协调发展

在国内稳定市场经济发展大背景下,作为对科技创新与新生产力组织结构有重要影响的平台经济处于稳步提升阶段,在经济增值、生产力发展、改革就业局势都取得瞩目的成就。不少的平台企业在占据国内经济市场份额基础上,不断地扩展国外市场,融入国际市场,面向国外企业。虽然国际市场环境存在更多不稳定因素甚至经济与政治联合打压中国企业的现象仍一直存在,但在扩大改革开放以及国际化浪潮下融合国际市场共同竞争既是提升经济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扩大中国与各国合作互利共赢的需要。因此,对平台经济监管的法律制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法律制定应综合考虑数字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防止危害性垄断行为出现与平台企业保持发展活力以及核心竞争力,即法律除具有规范功能更多是通过资源整合引导鼓励平台企业全面发展。二是平台发展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在法律非禁止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市场自主性与经济性。三是通过制定配套法律为平台经济发展输送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借助企业技术研发资金支持,探索新兴科技领域实现科技创新。

5.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三个方面即企业数据信息“隐私化管理”、算法技术核心应用以及企业补贴策略建造“资源壁垒”系统阐述数字市场经济下轻工企业竞争具有的特点。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仅依靠市场本身具有的规制作用与数字企业的自觉性难以实现综合性引导效果,因此政府宏观调控具有正当性理由。但是基于数字市场的本身具有的隐蔽性、难以预测性、不透明性特点,通过把控市场准入、过程监管与事后问责的传统模式显然已经难以适用数字经济竞争反垄断监管。此外,企业合理化竞争有利于发掘市场潜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改革生产力格局,仍需要企业与政府的共同参与。一方面,企业加强自身核心竞争力构建,摒弃破坏市场格局的“超低价战”“杀熟策略”,优化市场发展格局。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构建不同等级的数字监管系统,实现法律制度与平台经济协同发展,宏观角度对企业合理竞争提供政策支撑以及有效的监督措施。未来融入国际格局市场经济发展在市场、企业、政府三层维度协调发展下将迸发强大的经济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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