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应用阻力及对策研究
1 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
1.1 发展现状
小微企业指的是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以及国家统计局等联合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是人民就业的主要来源之一,小微企业具有规模小、灵活性强等特点,因此其在生产经营中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改善了人民生活,解决了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此外小微企业对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方面不可小觑。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小微企业整体上贡献了中国60%以上的GDP,和50%以上的税收,毫不夸张地称之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与此同时,小微企业贡献了全国65%以上的专利发明和超过80%的新产品开发服务,极大的推动了市场的竞争与创新,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充足动力。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不光在扩大国民就业、驱动各行业创新上助力,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同样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其不断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更是起到了重要作用。企业要想长远发展,必要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当前我国小微企业经常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而缺乏资金就需要通过融资活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助,使得企业持续发展。然而,融资的过程中,小微企业由于企业规模小和信誉度不足等原因时常遭遇不顺,因此其融资相当困难。一般来说,小微企业生存周期短,生存情况堪忧,对于银行来说风险较高。其次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相对欠缺,其融资方式过于单一,很大程度上只能通过抵押担保的方式来获得贷款,但是小微企业难以提供较大价值的抵押资产,因此出现了融资困难等难题。
小微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必须解决融资的难题,这就开始了一项化解困难的创新实践——基于供应链为前提的供应链金融。我国近年来多有颁发供应链金融相关的政策指导文件,例如在2022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提出了企业应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管理,发挥行业链长的优势,充分借用上下游业务等相关信息来发挥数据和服务的支持作用。研究供应链金融助力小微企业的原理,探索供应链金融的应用问题,对小微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2 小微企业的融资制约
资金是企业循环发展的血液,一个企业若没有充足的资金,则其生存和发展就没有足够保障。因此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企业需要根据自身需求来进行融资活动。然而,融资市场上小微企业一直处于不利地位。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往往需要提供相应抵押物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抵押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库存、知识产权抵押物等,而小微企业通常难以提供足够的抵押物,因此抵押物缺乏使得其融资困难。同时,根据网络数据显示,在小微企业中,22.6%的企业认为融资难的原因是抵押担保不足,而55.3%的企业则觉得是由于企业规模过小导致融资困难。小微企业规模较小,日常经营运作中风险较大,市场竞争能力不足,使得商业银行对其授信存在担忧。
2 供应链金融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2.1 供应链金融概述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供应链金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在此基础上,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融资和结算等业务活动,向相关供应商提供信贷安排,同时向相关分销企业提供存货融资服务和预付款代付服务等。简单来说,供应链金融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起点出发,将核心企业视为中心,将链上的上下游参与方企业以及物流公司相联系起来[1],进而提供融资服务活动。核心企业在此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核心企业一般都具有较高的信用资质,极大地支持了上下游企业的融资活动,为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连带信担保,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资信水平。因此,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风险得到降低,更有意愿根据供应链信用体系获取信用评级等信息来进行甄别和筛选,并考虑是否有必要向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便在此过程中获得融资。其次,物流公司在整个链条中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金融机构委托物流公司作为第三方监察机构,对链上参与的主体企业的日常运营活动来进行全视角监控,其内容除了原材料的采购入库和去向以及存货动态的监察以外,还包括售出商品的去向轨迹等。银行等金融机构接收到物流公司提供的监督信息,综合评估供应链上企业的运营和交易风险,更贴切地掌握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以及交易信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得以降低。
传统供应链金融包含三大融资业务模式,一是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二是预付账款融资模式,或称为保兑仓模式;三是存货融资模式,也就是融通仓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企业将赊销方式所形成的应收款项让渡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申请贷款,以此获得融资资金,企业在此过程中缓解了阶段性的资金压力。预付款融资模式也被叫做保兑仓模式。预付账款融资模式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位于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一般是分销商。核心企业在供应链贸易中较为强势,并要求下游企业事先支付货款后再提供货物。该模型下小微企业需要向金融机构支付一定押金,金融机构决定是否向下游客户供货,拥有对下游企业的供货权,下游分销商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资金来缓解资金压力。第三种则是存货融资模式,也就是融通仓模式。该模式下小微企业将内部存货进行质押[2],来从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资金。同时这一流程受到第三方的严格监管,第三方对企业的生产运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明确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较低后方可向其授信。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与区块链的发展并行,两者的相结合是当前的研究焦点。其中参与的物流企业所提供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不仅仅包括仓储、配送服务等核心业务,还包括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平台来为各金融机构和客户提供的增值服务,更好的助力其融资服务。在这个过程中,供应链中产生的生产、销售、物流、仓储等活动,通过区块链技术相联系起来,逐步形成信用价值数据链,为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资金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强调系统整合,形成了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供应链金融“四流合一”的开放性平台。
2.2 供应链金融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优势
供应链金融助力小微企业融资活动。一方面是信息传输的优势,供应链上参与主体间存在信息沟通,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应用使得参与方间的信号传输流畅无阻。基于信息反馈,信贷机构依此甄别申请融资的小微企业是否达到信贷资格,是否具有发展潜力,因此需要通过调查小微企业现存的实际资产、真实的运营活动等信息来保障信贷的安全性,从而使得金融机构做出理性正确的选择。信息传输系统的信息反馈还能辅助判断小微企业是否能够达到其准入机制,满足其信贷条件。同时,供应链中的商业交易频率高说明贸易形势良好,流动资产充足,也就使得银行更易获取其支持性资产。当前我国小微企业普遍面临流动资产占比比重较高,不动产不足,其自身的资金实力整体上较弱的状况,在供应链中处于不利地位。小微企业要想满足日常经营需求,就更需要资金的支持,因此将供应链金融应用在小微企业的融资活动中能助力解决此难题,小微企业利用自身资产的流动性来增强融资能力,增加银行贷款的信用额度,使其能够获得贷款
另一方面,供应链金融侧重以核心企业为中心,全面评估供应链整体参与主体的信用情况,同时监管机构为金融机构供给更充足的放贷信息。核心企业在资金链和物流链上更具能动性,是占有主动权的一方,这就意味着核心企业在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同时向链上的相关方传输着诸多信息。为了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核心企业会积极协助金融机构挑选合适的上下游企业,依据供应链多方协同信息交互管理,重点关注财务情况、经营状况、企业信用度以及商业合作数据等,使得金融机构对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出具更为精准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作出合理客观的决策。一般来说核心企业在供应链中担任组织者及管理者的角色,其企业规模和资信水平均处于领先地位,奠定了能提供担保、承诺回购等途径的基础,来助力小微企业的融资。此外,物流企业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全面开展合作,掌握着供应链上企业的货物和资产的去向动态信息,发挥强有力的监督作用。
再者,小微企业不会因供应链违约导致经济损失惨重。小微企业和核心企业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并在供应链上向其他企业传递出自身真实情况的信号,当小微企业有资金需求时,便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与此同时,考虑到供应链金融具有产品的属性,小微企业不得不面临会负担高额违约成本的问题。小微企业要想持续获得融资,必须提高自身征信度。考虑到融资活动有着较高征信度的需求以及企业需要发展壮大的前景,必然很难做出违约行为,这就使得小微企业信贷环节中的违约风险受到一定限度的削减,银行也就更有意愿向小微企业放贷。在此过程中,核心企业作为供应链上的主动方,更是十分重视其自身的企业信誉,企业信誉越高其社会形象和谈判力就越好,因此可以基于信誉度水平在合作方中做出筛选,信誉不佳的企业便会失去融资担保资质,这也就使得银行的信用风险得以降低。
3 供应链金融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应用阻力
3.1 供应链金融在小微企业中缺乏应用
供应链金融要想大力发展,必定离不开技术的支持。鉴于我国金融信息发展缓慢,平台建设和大数据技术不成熟,供应链金融因而缺乏技术的支持,在小微企业中缺乏应用。国内金融机构造办理单证、应收账款等相关业务时通常凭借人工人力来实现,人工操作使得工作效率低下,纰漏出现的概率增加,供应链金融的推进发展延缓。因而供应链融资的执行难度较大,同时应用也不是很广泛。
例如,对于一些固定资产占比较低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来说[3],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资产有着较高要求,因此其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也就意味着供应链金融在这类企业中缺乏应用。出于银行的风险视角考虑,小微企业由于企业规模小、实际资产有限、发展前景堪忧,这些不利因素都会使银行的信用风险在无形中提升。所以银行为了保证自身放贷的安全性,为了规避一些系统性风险问题,肯定也会设置较高的融资门槛,但是小微企业普遍信誉不佳、抵押物不足、融资成本高,使得供应链金融的推进更加受到影响。
3.2 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控体系不健全
供应链金融的应用有利有忧。一方面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物流企业的加入有利有弊,不利之处在于供应链上主体企业间的物流、信息流等的贯串不顺畅。供应链金融需要技术的支持,业务实际操作程序繁琐复杂,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时会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制约,产生不良后果,例如重复质押、伪造贸易合同、质押物质量有瑕疵等贸易真实性风险、抵押质押物的权属风险、物流监管方风险等。此外信誉评级机制尚未完善,无法提供规范合理的供应链信用风险评级制度,缺乏专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控。核心企业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发挥主导作用,如若核心企业出现了信用问题,那么必然会一连串影响到链上相关联的其他企业,从而使得整体均受到较大冲击。相应的小微企业如果也发生信誉不佳的问题,同样会对核心企业造成较大威胁,影响供应链金融的整体安全。当前风险管控体系不健全,风险的防范需要多方协作,授信方及监管方共同参与,积极掌握供应链四流等信息,实时监督管控。
3.3 小微企业供应链融资信息披露不全
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想降低信用风险,需要对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展开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等的评估考察,然后确定是否有与其融资合作的必要,再来明确融资金额和利率、还款条件等相关事项。当前小微企业多为家族制管理模式,其内部控制机制尚未完备,企业的组织构架和运作流程也并不完善。更多表现在两个维度,其一是企业财务数据资料混乱,日常运作资料信息零七八碎。二是企业自负盈亏,运作自由,这就使得内部信息阻塞。同时在信息缺乏透明度和真实性的背景下,很难准确评估出有融资意愿的小微企业的综合情况。所以对于小微企业来说,要想把供应链金融应用起来,把融资难的问题彻底突破,提高自己在社会上的信息披露程度,必须要合理的运用大数据、网络技术等等。
3.4 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不足,授信方开发上仍有余力
市场上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发范围尚不广泛,开发尚为浅显,业务的划分上也并未明晰,从而导致国家推进供应链金融的效率低下。由于未能明晰地区分各业务职能,金融机构便不会耗时在业务层面上投入太多的精力,因此供应链金融业务也就很难引起重视。同时,在为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业务和服务时,授信方将把更多的目光投向核心企业,最大程度地整合内部资源,高效发挥自身优势和能力来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精准度。此外,在保证数据保护数据隐私的情况下,还应主动结合当前信息时代的背景,尤其是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促使供应链上的所有信息可以更全面地呈现出来,小微企业就可以用更低的成本来保证较佳的信誉度。
3.5 供应链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欠缺
尽管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目前仍旧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先前的《担保法》在2021年得到废止,同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外还包括《物权法》,此法涉及不动产及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2020年开始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则保障了质押人的合法权益。上述法律法规相对局限,源于供应链金融的发展还不够成熟。此外,其业务模式复杂繁多,例如利用信用累加的捆绑效应要求借款人承担责任、对出质物进行监管等业务,法规并未全面涉及到,这些业务环节很难被当前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全面覆盖到,也就欠缺了严格的法律约束和监管制度,因此供应链金融的业务风险便会扩大。
4 供应链金融视角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应对策略
4.1 强化各节点企业在供应链上的协同管理意识
供应链企业之间合作难免会遇到利益冲突,供应链上的各个节点企业为了防止合作关系恶化或破裂,应该寻求建立战略联盟关系,确保形成相互依赖的“信誉链”,形成“利益共同体”等更为坚实的合作方式[4]。二是要推出增强供应链成员企业归属感的供应链融资激励机制。第三,相对于核心企业,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相对较弱,企业应完善管理模式,加强内部管理和建设的同时,在发展规划方面应更强调产品质量的提升。强化强化各节点企业在供应链上的协同管理意识,积极展开和核心企业间的良性互惠合作,小微企业得以持续发展壮大。
4.2 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的力度
加强风险防控工作,把风险控制贯穿于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是刻不容缓的事情。一是建立供应链金融信用的合理审查机制。应将核心企业信用评级、供应链运作效率及资源利用程度、物流公司质量等级标准等内容视为监察重点,评判供应链企业间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将此作为判断融资企业授信额度和违约风险的辅助信息,对与融资企业业务往来密切、参考经营情况和资信水平的企业进行调查。二是贷中重视部门职责,操作流程要到位。同时,银行也应组建负责供应链工作的专业团队,加大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的力度。
4.3 政府应完善供应链金融相关的法律机制
2023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林建华提倡大力推行供应链金融法规,提出应重视对商业承兑汇票的监管,建立应收账款支付管控机制,同时加强政府配套政策支持[5],为小微企业融资活动做出规范的引领以及制度法规上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障各参与方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切身合法权益。此外在流动资产方面,应加强银行的抵押权、质押权相关的法律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便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来削弱其融资风险。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下,风险无处遁形,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从实质上得到全面维护和保障,企业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供应链金融模式才能得以顺利、积极地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