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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关系

作者:李怡璇来源:《商业观察》日期:2023-03-03人气:2299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外部环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以及稳健性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自从1988年发布《巴塞尔协议》开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逐步开放,对其进行了不断的修订,其对资本充足的测定标准也越来越严格。当然,资本充足率越高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经营越稳健,资本充足率越低也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一定经营不稳健甚至会破产。

我国就是一个例子,2007年底以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直未达到国际监管水平,但是历史已经证明,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倒闭破产。同样,对于一些国家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高于国际监管水平,但依然面临着许多风险和挑战。因此,我们不能轻易地下一个结论:即资本充足与商业银行稳健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或负相关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复杂多元的,商业银行的稳健不仅受到资本充足程度的影响,还受流动性资产结构与规模、负债结构与规模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以及我国资本充足率的变化过程

    自从1988年开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陆续出台了三部《巴塞尔协议》,旨在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我国根据相继发布的三部《巴塞尔协议》,并结合自身具体国情,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切实指导我国的资本充足监管情况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情况,在其指导和我国不断努力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逐渐好转,达到并在某些方面超过了国际监管标准。

(一)《巴塞尔协议I》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1988年,《巴塞尔协议I》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做了如下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额由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形成的资产风险决定,资产风险越大,最低资本额应当越高。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为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8%,核心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4%。当时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尚未达到这个标准。

(二)《巴塞尔协议II》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I》相比,《巴塞尔协议II》更为强调监管当局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和具体情况对各国商业银行进行灵活的监管。《巴塞尔协议II》的主要精神可以概括为“三大支柱”,即规定了最低资本要求,首次提到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督检查问题以及规范了市场纪律等。当时,我国对《巴塞尔协议II》中所期望达到的各项目标表示支持,但考虑到本国的实际情况,表示仍将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I》执行决议。在此期间,我国一直在努力提高商业银行风险资本监管水平,尽力实现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因此,我国根据《巴塞尔协议I》的内容并结合具体国情,做出了我国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等一系列规定,逐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向国际标准靠拢。

(三)《巴塞尔协议III》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自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并针对性地出台了《巴塞尔协议III》,确立了商业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巴塞尔协议III》对资本充足的测定标准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自《巴塞尔协议》开始,对总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一直是8%,未曾改变。

    在此背景下,我国银监会发布了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作出了更加严格的定义,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所要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增强了商业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促进实体企业经济的发展与转型。我国商业银行对资本的具体要求如下: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从新办法与《巴塞尔协议III》中对资本充足率规定的对比中不难看出,我国的各项资本充足率指标已经达到国际监管标准,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还超过了国际监管标准0.5个百分点。

    与2004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变化:第一,新办法更加强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监管,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之前的2%上调到5%,一级资本充足率从以前的4%上调到6%;第二,新办法新增了一些资本扣除项,包括商业银行间互相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等。

二、资本不足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研究表明,资本不足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会产生巨大影响,具体表现在对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绩效的影响等方面。

(一)资本不足对商业银行安全性的影响

    当商业银行面临资本不足、资本压力越大时,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会越高,银行可能会下调利率水平,导致客户由于对该商业银行的信心不足并且受到利率水平降低的影响,会减少其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商业银行的安全性也会随之下降。这是因为商业银行的资本具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维护商业银行在公众心中的信心的作用。

(二)资本不足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

    当商业银行资本不足,资本压力大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也会减弱。例如,当大量存款人涌入商业银行要求提现时,商业银行由于资本不足而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或者当客户要求商业银行向第三方客户进行大额付款时,商业银行也由于资本总额不足而无法满足客户要求。总之,如果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高,其流动性必然受到限制而大大降低。

(三)资本不足对商业银行盈利性的影响

    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与资产收益率一定,而资本不足时,资本收益率也会随之下降,盈利能力降低。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足,公众信心降低,存款总额降低,造成商业银行无法吸收充足的资金来发放贷款,商业银行赚取的存贷利差也相应减少,盈利性自然也降低。因为存贷利差是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之一。

三、资本充足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之间的关系

    商业银行的稳健性受到多个方面的因素的影响,比如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和规模以及负债结构和规模等等。

(一)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稳健性的影响

    毫无疑问,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的稳健性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并不是资本充足率越高,商业银行越稳健。当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过高时,可能会适得其反,造成一些不利影响。

    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资本构成存在差异:在大银行的资本构成中,股票溢价和未分配利润占有较大比重,其次是发行的长期债务和普通股股票。在小银行的资本构成中,资本构成主要依赖于自身的未分配利润。原因在于大银行与小银行通过金融市场筹资的难易程度不同,大商业银行融资的难度远远低于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从某种程度上讲,小银行更注重提高自有资本的充足程度,因而资本充足程度高于大银行。大银行可以脱离金融中介进行直接融资,而小银行不能或很难脱媒进行融资。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高于大银行,是否说明小银行的稳健性也高于大银行?不言而喻,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资本充足率这一个指标来分析商业银行的稳健性。

    例如,有甲、乙两家商业银行,两家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相同,均为360亿元。从资本的状况看,甲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为30亿元,乙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为45亿元,甲商业银行资本与资产的规模低于乙商业银行,因此得出甲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高于乙银行;但甲商业银行流动性强的资产规模为150亿元,所占总资产的比例约为41.67%,贷款规模只有120亿元,而乙商业银行流动性强的资产规模仅为67.5亿元,所占总资产的比例也仅约为28.13%,但贷款规模却高达232.5亿元。因此,从甲、乙两家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中可以明确看出,甲商业银行流动性强的资产所占总资产的规模高于乙银行,负债规模却低于乙银行。综合上述三个方面的指标不难得出,不能仅仅依据乙商业银行资本与资产的比例高就认为它的资本更充足,而是应当结合资产结构和规模以及负债结构和规模综合评判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显然,我们不能轻易地作出乙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与稳健性经营能力高于甲银行这个结论。

(二)流动性资产规模对商业银行稳健性的影响

    一家商业银行的现金和应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流动性强的资产所占总资产的比例大小对商业银行的稳健性也有影响。当一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强的资产规模较小时,如果有大量的存款人前来提现或者债权人前来讨债,就会发生挤兑,此时如果不采取紧急挽救措施,商业银行将面临巨大风险,甚至导致商业银行倒闭破产。而一家资产流动性强的商业银行抵御风险和挤兑现象的能力更强,稳健性也就相应更强。

    此外,如果商业银行发生了资产损失,资产损失的规模小于商业银行的资本量,那么尽管商业银行出现了风险,但是还可以继续经营。但是,一旦商业银行的资产损失超过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量,此时如果不采取紧急措施,商业银行将很难继续经营下去。因此,资产规模特别是流动性强的资产的规模对商业银行稳健性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三)负债结构与规模对商业银行稳健性的影响

    一家商业银行的存款和其他负债的规模很大,而资产规模较小,那么该商业银行的负债稳定性差,资本不充足,要想稳健经营是比较困难的;反之,如果商业银行的负债稳定,资产足以清偿负债的话,就可能比较稳健地经营。因此,商业银行能否稳健经营还会受到负债结构与规模的影响。

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措施

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不仅受到国际局势和监管标准的影响,还受到自身资本充足率、资产结构与规模、负债结构与规模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可以从上述几个方面入手,对商业银行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长远发展。

(一)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拓宽筹资渠道,适当提高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如今,资本充足率监管正逐渐发展成为银行业监管的核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高,经营管理质量就难以保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应当鼓励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将资本监管要求与银行稳健经营能力有机结合起来,避免银行资本充足率过低或过高带来不利影响。为实现稳健经营,商业银行还应增加筹资渠道,创新业务类型,提高经营效率,实现多元化健康、持续地发展。

(二)适当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

    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和规模也对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提高流动性强的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适当降低长期政府债券等流动性较弱的资产所占的比例,优化资产结构。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当适度扩大资产规模,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三)适当调整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和规模,关注商业银行存款规模的变动

    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过大或资本过少时,容易出现风险。即使商业银行是天然的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也要控制资产与负债的相对规模,切勿负债规模远远超过资产规模,导致商业银行资本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现象发生。因此,可以通过优化商业银行的负债规模和结构来促进商业银行实现更加稳健地经营。

五、结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从一定程度上说,随着资本充足程度的提高,商业银行的稳健性也逐步提高,但是,从各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来看,两者之间绝对不是简单的正相关关系。商业银行是否能够稳健经营要从资本充足率、资产结构与规模、负债结构与规模等多个角度综合考虑。

因此,要实现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必须从提高其资本充足率,优化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在资产规模与负债规模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等多个方面综合下手,同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保障其能够稳健经营,获得健康长远的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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