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校法律基础知识课堂教学有效性探究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国家宪法也把这一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法律基础知识学科,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诸多原因,法律基础知识课程学习的有效性还不十分理想。近今年,笔者一直从事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工作,就法律基础知识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什么是教学有效性
有效教学的理论源于20世纪上半叶西方所发起的教学科学化运动,特别是受到美国适用主义哲学和行为主义心理学影响的教学效能核定运动后,这一理念便引起了各国教育学者的广泛关注。
所谓“有效”,主要是指通过教师在一段时间的教学后,学生们所获得的具体进步和发展。所谓“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引起、维持和促进学生学习的所有行为和策略。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引发学生的学习意向、兴趣,教师通过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使教学在学生“想学”、“愿学”、“乐学”的心理基础上展开。二是教学不是唱独角戏,离开“学”,就无所谓明确教学目标。教师要让学生知道这一切为了学生,知道“学什么”和“学到什么程度”,三是采用学生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教学方式”。
二、法律基础知识课堂教学有效性不理想的原因
(一)学校课程设置方面的原因
通常,学校的法律基础知识课程学时较少,而这门课程的内容很广,不仅包括了社会主义法系的基本理论,还几乎涵盖了全部部门法知识。在短短的每周两课时的学时里,要想让学生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显然是不可行的;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中职生而言,纯粹的制度很难提起学生对这门课的兴趣,更勿论培养起学生对法律的认同、热爱和信仰等情感。于是,往往很多教师在这门课的教学上不能两全,致使教学任务无法完成,或即使匆匆完成也是效果不好。
(二)教师方面的原因
国家设置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目的是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来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即会用法。中职学校法律基础知识教师基本由学校政治教师担任,他们很少属于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大都是自学或凭教学经验。他们没有或不全有知识上的实质权威,普遍缺乏司法实践工作经验;缺乏对法律专业知识和专项能力的科学分析。因而在课堂上往往沿袭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把学生视为知识的“被动者”,不能很好地引导学生将特定的法律规则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去,忽视课程的教学目的,影响了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三)学生方面的原因
中职学生一方面是一个从年龄上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处在心理学上所讲的“青春期”,他们对世界好奇而又盲从,他们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他们看问题、看世界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另一方面,中职学校的一部分学生学习基础差,学习习惯欠佳,学习目的不明确,不会学,也不善学,旷课、厌学、逃学等情况时有发生;也有的学生认为职业学校有一技之长就可,忽视文化课,更何况每周只有两课时的法律基础知识课了。因此,该课在部分学生心目中就处于可有可无,可学不学的地位了,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三、提高法律基础知识课堂教学有效性的若干途径
教师要努力提高自己,平时刻苦钻研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动态,认真备课,力求所讲的内容均言之有据,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同时,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总结新的教学经验,以提高教学有效性。
(一)优化课程体系,精心选择课堂内容
面对知识覆盖面广,内容繁多的课程内容,教师应如何进行教学,实现教学目标呢?笔者认为首先应精心选择课堂教学内容。在极为有限的教学时间里,教师是不可能将书本上的所有法律知识讲授给学生的,所以,就如何选择课堂教学内容而言,应该选择那些最能彰显法律的理性品质、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的知识作为课堂教学的内容。
西方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公民明确知道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受到社会、他人不公正对待时;当他们遭遇麻烦、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他们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才会对法律产生切实的兴趣。法律信仰才有产生的推动力。因此,课堂教学中,应该把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树立公民权利观念作为重要目标,最终达到使学生确信他们可以从法律中得到实惠,(如法律能保护其权益,他们还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监督等),进而树立起把自己的行为与法律相比较的习惯,使学生对法律产生需求与渴望。
(二)课堂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的积极情感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这句名言指出了实现法治国家的两方面建设:一是要有良好的法律,二是形成与之匹配的民众的法律情感,两者相比,后者尤为重要,没有了它,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
法律基础知识教学中要培养的法律情感主要是一种积极、理性的法律情感。即通过系统的教学,让学生理解法的真谛、法的精神、法的作用、法的价值等知识,进而培养起来的对法律的认同、尊重、热爱、信仰等心理态度。
一方面,教师在讲授法律知识时必须做到内容准确无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人们必须守法,如果向学生讲授的知识是不准确的,那么怎么让他们做到按法律办事呢?严重的话,可能会使学生对法律产生错误认识。另一方面,要加强正面引导,教师的整个教学必须紧紧围绕着品现法律的理性、正义、自由等品质或价值展开。或者说是教师的整个教学必须紧紧围绕着凸显法律的理性、正义、自由等品质或价值来展开,这样才可能形成对法的理性认识,进而增强对法律的积极情感。
(三)利用案例教学,引起学生兴趣
善用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育法是法律基础知识教学中常用的一种方法,但要用得好。在案例教学中,选取案例应注意几点:第一,案例要联系实际、贴近生活,尽量避免那些空洞的、陈旧的、人为设计痕迹明显的案例。真实的案例经得起推敲和质疑,使学生深信不疑,增强案件的说服力;近期发生的热门新闻、社会焦点,学生比较关注,也会感兴趣,能引起学生的共鸣,案例所折射出的知识点也更能为学生所接受。如可从法院的实际判例、新闻媒体报道的可靠案件或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事件中选材。第二,案例要典型,有针对性,能反映一些观念、原则、制度。案例中所包含的理论点,使案例教学不同于“讲故事”,使理论与实践能够有机结合,在热闹而动听的案情背后,才会有冷静的思考、研究,才会有受益和升华。第三,所选案例要尽量具有情感上的震撼力,能引人反思,设置悬疑,讨论、争论、辩论,以引起学生探求法律精髓的好奇心。如果选择的案例是非很清楚,道理很明了,没有什么经验可以提升,也没有什么教训可以吸取,不能引发大家的讨论、争辩,这样的案例并不适合教学使用。如可以选材于一些优秀的法律类电视节目,例如《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等。
(四)利用赏识教育,激发学生的自我效能
自我效能,简单说就是个体对自己能够成功的一种信念,即“我能行”。尽管职校学生普遍存在着成绩不理想,习惯不好。但实际上,任何学生都希望得到老师的鼓励和关怀。因此,在法律基础知识学科上,老师也要相信所有的学生都具有发展的潜力,要用一双慧眼去发现每位学生的闪光点,要学会欣赏每位学生的微小成功。在课堂上,除了以教学为主要职责外,还应该在教学过程中倾注积极的情感和真诚的爱心,教师致力于“导”,服务于“学”,致力于把外在的教学目标转化为学生内在的学习需求,把启发思想贯穿于教学方法运用的整个过程,从而促进学生健康向上的学习行为,积极投入到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上来。
(五)采用多种教学手段,从“要我学”到“我要学”
传统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教师教得辛苦,学生也学得痛苦。根据法律基础知识的特点和目标,教师可以转变传统教学理念,创设情境,促进学生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例如,引用“任务驱动教学法”。此教学法通过“任务”来诱发、加强和维持学习者的成就动机,从而促进学生积极学习、自主探索。如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笔者采用了此教学方法。布置任务、设置问题,学生演绎案例情景,分别扮演消费者、经营者、工商局、仲裁机构、法院解决纠纷。通过任务,将学习置于复杂、真实的问题情景中。学生在案例表演中,边玩边学,兴趣高涨,为了能在课堂中取得较高的评价,学生会主动查询法律条文,网上查阅以往判例,用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案例,课堂效果非常好。
另外,教师可利用一学期的几次课,积极引导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如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播放法律电影,渲染法律思想;开展“法庭辩论”,甚至参观看守所等。这些活动有利于学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的动力,进而提高教学有效性。
总之,在法律基础知识教学中,实施教学有效性是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我们应当努力培养起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使学生真正做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秩序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