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词典》礼俗名物词若干条目补正
《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大词典》)是迄今为止最大最权威的一部汉语词典。以“古今兼收,源流并重”为编纂原则的《大词典》集古今汉语语词之大成,其中也收录和解释了大量的名物词条目。其在梳理广博的语言材料的基础上,对汉语名物进行辑录和考释,列目比较全面,释义较为精当,具有历时性总结的意义。但名物研究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种类和内容繁杂,所涉典籍浩如烟海,加之词典编纂本身的主客观原因,收释疏失之处,在所难免。《大词典》中若干名物词条目在词义诠释、词目收录等方面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以礼俗名物词为例,就笔者查阅所及,拾遗查缺,试为之补正。
一、词义诠释
词义诠释是辞书编纂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是决定辞书质量的关键。《大词典》被广泛认为义项分析精当齐全、意义解释扼要准确,可以说在词义诠释方面堪称上乘,然并非尽善尽美。
(一)义项缺失
一词多义是一种语言用来丰富和发展其词汇的一条重要途径。汉语中,多义词大量存在,体现了语言的经济性原则,丰富了词的内容,扩大了词的使用范围。面对大量存在的汉语多义词,作为一部语文性的大型辞书,应力求做到义项完备,以反映汉语词汇发展。《大词典》在此方面颇为用心,臻于完美,只偶有微疵。针对一些礼俗名物条目义项缺失的情况,现摘取几条简要分析:
玉梅(《大词典》第四卷495页,右)词条下列举三个义项:1.白梅花。2. 宋时元宵节用绢或纸做的假花,为妇女首饰之一。3.菊名。
按:所举书证时代都是宋代,可见“玉梅”一词,在宋代社会生活中使用频繁。当今读者对义项二和义项三已较为陌生,会认为《大词典》义项收集全面,殊不知《大词典》还是忽略了一个明代常用义项。“玉梅”用来借指旧时送葬仪仗之一,亦称“把花”,是用白纸与树枝制成的花束,明代的丧俗多有此物。《金瓶梅词话》第五十九回中就有:“须臾,过了五日,到廿七日早辰,雇了八名青衣白帽小童,大红销金棺,与旛幢、雪盖、玉梅、雪柳围随,前首大红铭旌,题着‘西门冢男之柩’。”(《金瓶梅词话》下,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年,第741页)又明·张瀚《松窗梦语·风俗记》:“迨举父丧,一遵家礼。所列为方相、香亭、神亭、旌亭、包筲 、银瓶、把花、雪柳而已。”(《治世余闻 继世纪闻 松窗梦语》,中华书局,1985年第一版,第141页)其中“把花”即“玉梅”,是送葬仪仗之一。其实,《大词典》中“雪柳”词目下已引用该书证,而该证中提到的“玉梅”与《大词典》“玉梅”
条下的三个义项全然不符,岂非自相矛盾?故应将该义项及书证补入。
小茶(《大词典》第二卷1611页,左):对幼女的美称。唐·李匡乂《资暇集·阿茶》:“公、郡、县主,宫禁呼为宅家子,盖以至尊以天下为宅,四海为家,不敢斥呼,故曰宅家,亦犹陛下之义,至公主已下,则加子字,亦犹帝子也……急语乃以宅家子为茶子。”以茶为小女美称,或本此。金·元好问 《德华小女五岁能诵余诗数首以此诗为赠》:“牙牙娇语总堪夸,学念新诗似小茶。好个通家女兄弟,海棠红点紫兰芽。” 施国祁注:“ 唐人以茶为小女美称。”
按:此条较为冷僻,今人甚少了解这一词条这一义项。笔者查阅文献资料发现,“小茶”还是古代婚俗的一种。古代男方多以茶叶为聘礼,后以“茶”泛指男方的聘礼。因此,旧时男女订婚前言定时,男方预先非正式送一些礼物给女方,称为“小茶”。订婚时正式送的礼物则为“下茶”。《金瓶梅词话》第三回有证:“干娘若肯去,明日下小茶,我使人来请你。”(《金瓶梅词话》上,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第一版,第41页)明·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七《民风•婚礼》中也有记载:“次行小茶礼, 物止羹果, 数用四或六, 甚至十六,数随家丰俭。”(《宛署杂记》,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192页)《大词典》宜补上这一义项及书证。这一婚俗称法民间至今还保存着,如江苏扬州、辽宁宽甸等地区。
(二)释义可商
词典释义不确,会使查阅者如雾里看花,不足以明其准确意义。《大词典》虽是公认的释义最为精确的大型汉语工具书之一,有些词目的释义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比如,随身灯(《大词典》第十一卷1105页,左)释为“在死者脚旁点的灯。”引两条书证:《清平山堂话本·快嘴李翠莲记》:“我家公婆又未死,如何点盏随身灯?”《水浒传》第二五回:“王婆买了棺材,又买些香烛纸钱之类,归来与那妇人做羹饭,点起一对随身灯。邻舍坊厢,都来吊问。”
按:随身灯并不一定只点在死者脚前,也可点在死者头前或棺柩前后。《大词典》所引书证,从文字上看,也并不能说明随身灯一定是点在脚旁的。江苏南京等地、山西等地民间风俗点随身灯,在头旁、脚旁皆可。胡适《我对于丧礼的改革》一文有:“现在的丧礼还有一种大坏处,就是一方面虽然废去古代的繁重礼节,一方面又添上了许多迷信的,虚伪的,野蛮风俗。例如地狱天堂,轮回果报,等等迷信,在丧礼上便发生了和尚念经超度亡人,棺材头点‘随身灯’,做法事‘破地狱’,‘破血盆湖’,……等等迷信的风俗。” 棺材头点随身灯,可见也有点在死者头前的。(《胡适文集》第二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48页)因此,《大词典》此条释义改为点在死者头前或脚后或棺柩前后的灯,似更为妥当。
尤其在一些同物异名的礼俗名物释义方面,《大词典》的处理有所不妥。如:
桃符(《大词典》第四卷985页,左)和仙木(《大词典》第一卷1140页,右)实属一物,仙木是桃符的别称罢了。“仙木”《大词典》解释为:“古代风俗,元旦用桃木板悬挂门上,以辟邪鬼,称仙木。”“桃符”义项一:“.古代挂在大门上的两块画着神荼 、郁垒二神的桃木板,以为能压邪。”没有明确说明两者是同物异名,处理不妥。
盎(《大词典》第七卷1421页,左)义项一为盆类盛器。缶(《大词典》第八卷1072页,左)义项三:瓦盆。两者实是异名同物。《大词典》却未在两词目义项中明确指出,只是“缶”义项三书证中提及:《尔雅·释器》:“盎謂之缶。” 这样的做法给查阅者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又谒刺(《大词典》第十一卷341页,左)和门刺(《大词典》第十二卷8页,左)亦是同物异名没有说明。
对于同物异名词或一些名物的别称、俗称、旧称等,《大词典》应该慎重处理,尽量标出或收作参见条,以便读者查阅。如能选择其中一个最常用的名称作正条,加以注释,其他名称作互见条目处理,这样做到全典统一,读者就能了解名物名称原委,增加知识,获得进一步的理解,也有利于汉语的规范化。
二、词目收录
一部词典,词目是全书的骨架。收词原则是词典编纂最基本的原则,因此确立收词范围是词典编纂者首先考虑的问题。一般来说,收词范围由词典性质、读者对象及词典规模等因素决定。以“语文性”和“历史性”为编纂总方针的《大词典》,全书十二卷,共收词目约三十七万,集古今汉语语词之大成,但收条立目并不是单从语法分析角度见词就收、无所不包,“它收词立目的根据是词典的语文性,即在语言实际运用中,这些条目是否需要解释” ①。这就保证了《大词典》词目收录广而精。但由于编纂工程浩大,时间人力有限,《大词典》出现了一些词语该收却失收的情况。
就礼俗名物而言,有不少语言实际运用中需要解释的词目,《大词典》却未列专条。一般都是文献或生活中容易见到的或较难理解的名物词,如以下两例:
煨春:浙江温州等地旧俗,立春之日用朱乐果、黑白豆、或以红豆、红枣、柑桔等合煮,煨得烂茶状,先祭祀家中六神祖先,然后家人分食,叫“煨春”。清方鼎锐《温州竹枝词》:“炉烧榾柮竞煨春,梅柳先开物候新。”(《瓯江竹枝词与温州竹枝词合一册》,南京图书馆藏,同治十一年,《温州竹枝词》第5页)清乾隆二十七年重修《温州府志·风俗》亦提到煨春这一风俗。这一风俗浙江有些地区仍在沿用,将它列为词目能反映民俗民风,有利于保存民俗文化,应为之立目。
夜蛾:古俗元夕张挂的纸质大蝉。宋•周密《武林旧事》卷二“元夕节物”条就记载着,宋元元宵节日杭州妇女“衣多尚白,盖月下所宜也,游手浮浪辈,则以白纸为大蝉,谓之‘夜蛾’。”(《武林旧事》,西湖书社,1981年,第32页)又明·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偏安佚豫》:“游手浮浪辈,或剪白纸为蝉,谓之夜蛾。”(《西湖游览志余》,浙江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一版,第50页)我们初见这一词条,容易忘文生义,以为是夜里的飞蛾,很难想到这是一种元夕风俗,《大词典》有必要立目解释,为之解惑。
选词应尽可能顾到相对平衡是辞书收词原则之一,同级同类词目中的词宜尽量收全,形式和意义都相似或关联的词也应一起收入,不能顾此失彼。《大词典》中有这样顾此失彼的瑕疵,不免令人遗憾。如:
五几:指古代行大礼时用的五种几案,分别是玉几、彫几、彤几、漆几、素几。《周礼·春官·司几筵》:“掌五几、五席之名物,辨其用,与其位。”郑玄注:“五几:左右玉、彫、彤、漆、素。”(《周礼注疏》,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版,第385页)“五几”是古代常用礼器,《大词典》收录了与“五几”同系列的词目“五席”(《大词典》第一卷373页,左)且在“五席”词条下引用上述书证,却没有给“五几”立目,不够严谨缜密。
僎爵:僎爵是古代主人献给乡人观礼者的饮用酒器。《礼记·少仪》:“介爵、酢爵、僎爵,皆居右。” 郑玄注:“三爵皆飲爵也。”(《礼记注疏》,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版,第747页)“介爵”是古代供辅宾者饮用的酒器名。“酢爵”是古时客人用以回敬主人的酒具。《大词典》给同为饮爵的“介爵”(《大词典》第一卷1071页,左)、“酢爵”(《大词典》第九卷1400页,右)单列条目,且皆引用《礼记·少仪》此书证,独独漏掉“僎爵”,令人费解。
名物词的词目取舍应当由其在语言生活中的位置决定。根据以上名物词在语言生活中的位置,有立目解释的必要,宜收入在内。词语失收是《大词典》词目收录方面最主要的不足之处。这类失收的词语还有不少,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