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外投资涉税风险防控及纳税筹划研究
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我国已与86个国家及国际组织签订了相关合作文件,建立了合作关系,而随着国家间合作的不断深入,我国投资者纷纷积极参与到了沿线国家的投资之中,山东省作为经济大省及海外投资规模更是逐年扩大。而谈到投资必然会涉及到税收问题,这是关系到国家主权的重要问题,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东道国会对其进行税收征管,而这其中就存在着诸多风险因素。很多投资者在投资时,对于双方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以及投资的东道国的税收政策、法律制度及税收征管制度都较为陌生,本身还不具备税务风险防控意识,这时很多投资者都会陷入税务问题中。而为了营造更加良好的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相关利益,应该针对海外投资的涉税风险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国家层面应该做好涉税风险防控工作,不断健全相关政策与制度,投资者本身也应该树立税务风险防控意识,优化税务风险管理能力,通过科学的纳税筹划,降低涉税风险。
一、海外投资涉税风险的类型分析
(一)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中税的概念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就同质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向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课征。它又被称为国际双重征税,根据课征对象的不同其意义也不同,课征对象为同一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具有法律意义儿,课征对象为不同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具有经济意义。而之所以会出现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是因为税收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构成部分,当经济活动存在跨国性质时,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归规定的差异直接导致了税收征管的冲突,在海外投资中,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跨越了两个国家,而不同国家在税收管辖权规定上有所差异,这是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发生了重富效果。目前,投资者在沿线国家进行投资时普遍接受的双重税收征管标准的管辖,一为居民税收管辖权,二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是其必须缴纳双重税收[1]。
(二)未能充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投资者之所以会响应政策积极开展海外投资,是因为与我国签订协议的沿线国家为了提高对投资的吸引度,会承诺投资者会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会与投资者母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优惠协定,这为投资者创造了良好的海外投资环境,能够有效地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而其中最有利的一种针对国际税收的优惠政策为税收饶让制度,办税收饶让制度并不是税收协定的必备制度。目前我国与沿线国家普遍签订了税收协议,但是在税收协议中涵盖税收饶让制度的国家仅占一小部分,其覆盖面并不广泛。这就导致很多投资者在未签订税收饶让制度的国家进行投资后,在东道国减免的税额回国后需要补缴,并不能切实有效地享受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很多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对于相关税收协定的签订缺乏全面的了解与研究,对税收饶让条款缺少充分的了解,很多投资者因没有及时申请税收抵免而无法享受税收饶让政策的优惠。
(三)税收争议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与我国签订一线一路协议的沿线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多,而很多国家有着自身独特的宗教信仰,国家间宗教与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不同国家对于法治的态度及法律标准也存在较大的不同,这导致在对沿线国家进行海外投资时会存在很多法律冲突问题。而作为海外投资中涉及法律问题较多的税收领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很容易因税收征管等问题发生争议,如果不能及时的针对争议问题展开有效解决,将会导致投资者面临较高的投资风险。而我国尚没有实现与所有沿线国家间签订税收协定,很多签订的协定中关于优惠政策方面也较为模糊,签署税收饶让等政策的国家更少,即使是签订了相关协定与优惠政策不同国家间具体的政策条例的差异也较大,在反避税方面更是存在很多问题。这就直接导致了当投资者发生税收争议时,往往会因为法律不明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良好的解决。另外投资者在其他国家进行海外投资时,对于东道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及维权途径的了解有所缺失,当发生税收争议时经常不能及时地找到能够提供帮助或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从而错失了争议解决的最佳时机,对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涉税风险[2]。
二、海外投资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国际税收环境的影响
投资是一个能够助力全球经济发展,为经济环境增添活力的重要战略,随着投资的推行有效地带动了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使其迎来了全新的经济增长格局。而随着经济合作愈加频繁,合作国家在税收制度与规则上应该实现更高维度的协调统一,但目前国际税收环境的改善进度较国际经济发展局势是相对滞后的。税源国际化的必然导向是税收安排国际化,而投资的根本目标是利益,投资主体必然会为了利润最大化而付出努力,会尽可能地开展有利于自身的税收筹划与安排,但若这种行为过度化就容易使世界经济环境出现利润转移与税基侵蚀的问题,直接威胁各国税收权益,导致国际税收秩序紊乱,从而导致国际税收环境恶化。而这会直接对我国海外投资活动造成影响,使投资者面临着巨大的涉税风险[3]。
(二)国家层面因素的影响
1.沿线各国的税收制度差异较大
税收制度在国家间也存在着本土化差异,沿线国家的国情不同,其经济、政治与文化背景也存在差异,而每个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围绕着自身具体情况及国家特点而建立的,不同国家间在税收征管与税收制度问题上必然无法实现完全的统一,这也使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要面临着税务执行的不确定性。另外,在沿线国家中部分国家的税收环境及法律环境相对不稳定,这使其本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会经常发生变化,对于投资者的海外投资行为是十分不利的,会提高其涉税风险。
2.沿线各国税收管辖权存在冲突
世界范围内,国家的税收管辖权的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含税收居民管辖权与税收来源地管辖权,但是不同国家会因为投资流向因素的影响,在税收管辖权侧重方面存在差异,普遍来说发达国家更重视税收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更重视税收来源地管辖权。而在进行税收管辖时还需要对居民纳税人身份进行认定,不同国家的相关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投资者在开展海外投资时东道国会对其行使税收来源地管辖权,我国会因其居民纳税人身份而行使税收居民管辖权,这导致投资人的海外投资活动会受到双重或多重征税,使其税收负担增加,导致其涉税风险提高。
3.沿线国家的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健全
核心区域分布的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而这些国家在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很多国家未能跟随经济发展的脚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这位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投资者在部分国家进行纳税申报时会发现存在法律流程较为复杂、征管执行较为随意、税收歧视等问题,这导致很多投资者会与东道国的税务部门产生争议。
(三)投资者层面因素的影响
税务问题是关系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重要问题,在进行投资前树立涉税风险防控意识是投资者进行风险防控的重要基础,在大环境短时间内无法发生大幅度改变的情况下,只有建立涉税风险防控意识才能够保障投资者不会在海外投资活动中遭遇到涉税问题。然而由于经验与准备不足,很多山东省投资者在开展海外投资前对于东道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及相关征管情况并没有展开全面的调研与了解,甚至对于我国与投资东道国的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投资协定以及国际税收规则都没有充分的了解,对于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涉税风险及造成社会风险的原因没有全面排查[4]。很多投资者在涉税风险防控及涉税争议问题解决上过于依赖国家,在投资前没有制定科学的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在产生涉税争议后不能及时地进行解决有效地利用东道国的救济措施。另外很多投资者只看到了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为自身带来的利益,并没有对其具体内容及使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使其不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收负担,控制投资风险。
三、国家对海外投资涉税风险的防控
(一)加强多层次国际税收协调
1.谈签和修订国际税收协定
我国与很多沿线国家并不是在投资后才签订的税收协定,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相关税收协定就已签订完成,且相关协定沿用至今不曾修订,这就导致部分税收协定已经不符合当下世界经济环境及国际税收发展趋势,尤其是某些政策对税收形式带来了很多变化,因此应该与这些国家进行国际税收协定的修订,在协定中增添国际税收互助,税收饶让等条例,明确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优惠政策及相关政策的使用条件与范围,加强对税收协定的执行,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税收政策协调与征管双边或多边长效合作机制,构建税收管辖权冲突协调机制,最大程度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使各国税收征管利益及投资者利益都能够实现均衡。同时,还要积极推动与其他10多个目前尚未与我国签订相关税收协议的沿线国家进行税收协定谈签,不断推动国际税收制度的完善,使税收征管工作更加透明化与简约化[5]。
2.建立谈判协商与冲突协调机制
因为沿线国家在发展与资源方面存在差异,才使投资者具有了广阔的合作发展空间,但这种差异性也直接导致了很多问题与冲突的发生,山东省投资者在沿线国家开展海外投资时也必然会产生诸多争议问题。而很多争议问题仅依靠投资者自身是难以解决的,这就需要国家构建健全的谈判协商与冲突协调机制,帮助海外投资者有效地解决争议,在其面临税收法律冲突时,为其提供有力的帮助。我国应以利益平衡与强行法优先为根本原则,对实体法调整方法与冲突法解决方法进行综合应用,从立意最佳结合点出发,结合各方利益诉求,构建多元化与差异化的税收合作机制与争议解决机制,从而提升税收争议,解决效率。
3.完善我国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
国际仲裁在解决国际争端,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产生投资争议时重要的解决方案。以往我国相关仲裁机构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面的经验尚且不足,也不具备同时满足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的仲裁制度,尚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这也导致在该领域的影响力较弱。但随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的制定与落实,我国在该领域的空白被填充,通过仲裁规则的不断完善,必然能够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6]。
4.加强税收征管信息披露
受税制立法水平的影响,很多沿线国家在税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在进行反避税调查时也相对随意,这对于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应该利用双边、多边投资税收协定来强化税收征管信息披露,打破税收间的屏障,实现税收情报自动交换制度的全方位覆盖,推动税收征管的透明化,使相关工作更加规范。
(二)强化国内管理与服务,提供多方面保障与支持
1.优化税收服务,提高税收治理能力
为了进一步支持投资者在沿线国家开展海外投资,国家与政府应该为企业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帮助其提高涉税风险防控能力。①国家应积极构建国别税收法律法规咨询体系,山东省政府也应该建立相应的纳税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平台。②税务机关应该形成快速响应机制,配合外交手段解决跨境涉税诉求,帮助海外投资者以最短的时间解决争议问题.③加强税收信息数据化管理,摸索税收服务新路径,构建税收信息数据共享机制。④加强财会人才的国际化培养,针对财会人员进行涉外税收业务的针对性培训。
2.注重评估税收协定的实施
目前,我国主要由商务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两个部门负责海外投资管理相关工作,但这两个部门皆不是相关领域的专业性机构,不能够全有效地履行相关职能。而管理机构的重复设置也容易导致在管理内容及管理职能上产生重叠问题,相关机构与工作人员会因为管理冲突而体现出不作为现象,从而导致在对海外投资管理工作上产生真空地带。而随着一些政策的推行,我国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必须具有专门负责海外投资管理的机构或部门。因此我国应该设立海外投资机构,对上能够通过及时收集投资信息,辅助国家制定针对性的国家政策,从国家层面帮助投资者降低涉税风险;对下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沿线国家的国别报告,为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决定提供有效的参考;对外该机构应该有效地评估与监督沿线国家对于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投资者在东道国是否遭遇了税收歧视,是否享受了应得的税收待遇,督促东道国践行协议章程,确保投资者能够享有公平待遇。
3.加强对中小企业与个人的扶持
虽然就山东省海外投资整体而言,国有企业所占比例较高,中小企业的投资额度比例较低,但也正因其在政治与资金方面有所欠缺,导致其涉税抵御风险能力相对更弱,更需要国家与政府的帮助与支持。因此,应该加强对中小企业与个人的扶持,通过完善与沿线国家的协商机制为其提供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通过建立专门对话机制,帮助中小企业与个人防控涉税风险,从鼓励民族传统产业加强海外投资。
四、投资者对海外投资涉税风险的防控
(一)树立正确的涉税风险防控观念,减少对国家政策的依赖
在众多投资者中对于涉税风险认知不足的问题十分常见,而海外投资实践方面,存在一部分投资者风险意识匮乏,在投资之前对于沿线国家的国情和税收法律制度不够了解,对重大的国际决策也不够关注,甚至对我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议也毫不在意,还有一部分投资者虽然能够对海外投资中的涉税风险有所认知,但是没有积极的采取防范措施,他们更希望在面临涉税问题时,由国家出面解决。不过,投资者要知道的是国家对于涉税风险的问题在解决上针对性不强,关于投资者可能遇到的风险还是需要与自己的经营特点结合起来,制作目的性强的风险预案这样才能实现对涉税风险的控制。
(二)进行税务调研与风险评估,提升涉税风险管控能力
投资与风险本身就是并行的,尤其是在对沿线国家进行海外投资时,复杂的投资环境更是容易造成较高的投资风险,山东省投资者若是想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就必须在投资前展开全面的调查,针对调查结果设计完善的投资方案与风险预案。而在投资环境调研中,税我更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税务调研必须扎实、充分,要透彻分析我国与东道国的税制差异,实时关注东道国与国际税收规则及制度的变化,全面了解我国与东道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系统地开展综合税务风险评估,并针对海外投资中可能面临的涉税风险问题构建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使自身的涉税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提高。投资者还应该深入解读相对成熟的国家的税法体系,通过专业解读使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更加缜密与细节化。还要强调国际化税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定期组织企业内部财会人员进行税务方面的专业化培训,从而形成涉税业务能力培训常态化机制,提高税收争议问题的解决能力。
(三)制定合规性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山东省投资者必须要合理应用纳税筹划这一减负措施,通过符合规定的纳税筹划来降低税务压力。进行合规性纳税筹划的前提是明确东道国与我国的税制差异,对于东道国关于税务的规定充分了解,透彻解析东道国的转移定价与资本弱化制度,结合BEPS行动计划,在不违规的前提下构建低税负的组织形式。同时为了避免遭受东道国的反避税调查,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债权融资框架的设计。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是一种能够降低税收争议的方法,它既能够避免遭受反避税调查,还能够提高税收的确定性,让投资者不遭受双重征税,合法合规地控制投资者的税收遵从成本,使投资者能够实现最科学的税收利益,为海外投资提供更大的空间,使投资者能够收获更高的投资利润。
五、结语
海外投资和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与国家质检的利益之间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山东省投资者在沿线国家进行投资,面临涉税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对此,国家和投资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合力解决或者是分散这些风险。对于税收法制建设,我国除了要加强国内建设以外,与沿线国家税收制度的协调合作也要不断增强,投资者也应该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同时,对各国税收法律政策的现状和发展给予高度关注,将中国政府税务管理平台积极利用起来,把握我国税收制度的同时,制定与之发展相适应的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