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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乡村治理方法探析

作者:何瑞麟来源:《文化产业》日期:2024-06-14人气:186

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其中建设生态宜居是关键。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乡村邻里之间的关系是乡村治理中常见且必须面对的问题。虽然近年来人员流动增加,经济民生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如今的乡村仍然保留着许多宗族文化的内涵,在构成上,不少村庄依然是以血缘、姓氏作为最主要的纽带维护着乡村的稳定,同时也成为了乡村文化中的重要基石。在这一背景下,乡村中的许多矛盾都涉及了亲属、血缘之间的伦理关系,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亲属宗族之情成为了无法绕开的环节。

恰好在古代判词和判例中存在着大量如何解决亲属间矛盾的例子,为解决当今乡村问题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经验。这些历史的经验虽然距今有着上百年甚至上千年的世间跨度,但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加之皆处于中华文化圈中,因此当时的处理之法在当下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和精神力。

古代判官的乡村治理方式

在古代判词和判例中,存在着一种的现象,治理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并非完全按照法律的条文进行判决,在不少的情况下,决裁者会根据地方特色,矛盾双方的背景,作出因地制宜的裁决。这种裁决不是以惩罚为主,而是体现着教育的属性——立德树人。

关于古代判官平息诉讼的方法,马作武在《古代息讼之术探讨》中提出“拖延”、“拒绝”、“感化”和“设教唆词讼”四种方法。胡平仁在《中国古代听讼断狱艺术》提出过“顺水推舟的解纷妙计”,“用谲识伪的智力博弈”、“声东击西的堂讯游击”等等方法。笔者在阅读大量历史上有关亲情的判词与判例后,重新总结判官治理乡村的方法,发现“劝解”、“避刑”和“启发”如此三种手段较有特色,于是列举如下

 一、劝解

劝解,指的是判官通过说理、开导等方式劝说互讼双方从而达到平息纷争的目的。这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方式。

首先以一则北齐苏琼的判例来做例证:苏琼在他的管辖区域中,有兄弟俩在为田地争执,多年都没有结果,找了近百人也没法把案件定夺下来。苏琼得知兄弟争田数年不能决断后,并没有查证事情原委判定对错,而是通过教化说到:“天下间兄弟难得成为,而田产却可以通过买卖获得,如果获得了田产而失去兄弟的关系,谁会愿意呢?”(“天下难得者兄弟,易求者田地,假令得地失兄弟心如何?” )说完了这段话,苏琼自己就哭起来了,而听的人也跟着哭。随后普明兄弟二人通过商量,重归于好住在了一起。这是一个很感人的故事,同时也表现判官通过说理把兄弟的诉讼平息了。

其中历代以“劝解”方式处理案件最为突出的是宋代胡石壁《兄弟之争教以和睦判》。由于篇幅过长,笔者不全文列出。这则判词洋洋洒洒共有一千多字,但全文并没有述说兄弟奉璇与奉琮的孰是孰非。而是通过不断地说理来劝说兄弟二人,不要争斗需要和睦。首句即写:大凡宗族之间,最要和睦,自古及今,未有宗族和睦而不兴,未有乖争而不败。一个宗族的内部最重要的是和睦,它的兴旺也有赖于这种氛围。胡石壁认为,兄弟之所以争斗,只是一时利欲的遮蔽而已,且没有人来开晓他们,所以兴同室之斗者,度只是一时为利欲所蔽,无人以天理人伦开晓之耳。”所以他认为他有责任来劝解他们兄弟俩,“布宣德化,训迪人心,正太守之责也。”胡石壁最为精彩的言论是假设了两个场景,一个是依哥哥的诉讼杖罚或者把弟弟发配边疆,另一个是依弟弟的诉讼杖罚哥哥同样地把他发配流放。无论哪个场景,有血缘关系的兄弟看见亲人受刑肯定内心也会有所起伏,因为各位都是有着相同的血气骨脉,如果祖先在上得知自己的族人互相伤害,那么有何颜面面对列祖列宗,若有一人与祖先在黄泉相见,那么他又如何能应对他们的质问呢?手足相残本是古代人伦大忌,胡判官通过场景的假设来警醒两位相讼的兄弟,希望他们能念及手足之情,互相礼让。胡判官在判词的最后写道:请推官更切开譬折衷,在前如果有侵夺,私下各相偿还,自今以后,辑睦如初,不宜再又纷争,以伤风教。如或不悛,定当重寘,无所逃罪矣!他在最后给出了从宽处决的判定,并要求他们要和睦相爱,若有再犯则处以重罪。这一篇判词全文皆在劝说兄弟二人,要以和睦为主,同气之间不应该相互诋损,从而希望他们能重归于好。

劝解的处理方式在后代被不停地采用,例如元代的胡祇遹,“选郡子弟,择师教之,亲为讲伦,期变其俗……民有父子兄弟相讼者,必恳切谕以天伦之重,不获已,乃绳以法。”又如清代的潘相,有叔乡绅及其侄之间的争讼,他通过在书院里设坐,“命绅及诸证傍坐,令其三侄跪,听训法言巽语几千言。侄痛哭认罪,呼伯求救。绅亦长跪,认教子侄不谨,且亦有不善处事过。”这都是以劝解的方式,解决家庭内部的纠纷,进而在不伤害亲情的情况下,平息了诉讼,达到了既让亲人和好如初,也使案件得到了处理的两全其美状态。如此方式在历代的史书和判案集中均有大量例子,读者可再寻玩味。

二、避刑

避刑,指的是判官因为害怕用刑而造成对家庭伦理的伤害,于是采取规避刑罚的做法,来保护宗族内部的亲情,维护乡里间的和睦。避刑与劝解有所类似,但不同在于,判官并不会亲自对原告或被告进行劝解,而是让他者,如相关机构、宗族成员,进行教导,或直接让诉讼双方在庭内和解。

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案例能很好地体现这一“避刑”处理方式。第一例是胡石壁所写的判词。在他的管辖之中有一人名为胡大,不能孝顺母亲,而致使其母讼官。胡石壁认为按当时的情况胡大肯定是有不孝的罪过,应以施刑。但考虑到,当众用刑后会影响母子和兄弟的感情,则没有按照不孝罪判决。避开了刑罚,把胡大送到了其家的厢房,让其家人杖打十五下,其后让他向母亲谢罪,并让宗族成员教导劝说。如不改正,则按照律例重罚。这是利用宗族的力量来解决纷争,这便是“避刑”的方式。

第二例是吴雨岩的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判词。这则判词可说是最能体现“避刑”这一思想的判词。全文篇幅较长且很大一部分是讲述案情的经过。现笔者简要叙述之:有韩应之、韩闳两兄弟,到了分财产的时候。因为母亲比较亲爱小儿子韩闳,所以大哥韩应之害怕分得的财产较少,于是就污蔑弟弟,说他玷污了他的妻子,使她妻子有自杀的冲动。弟弟觉得很不忿,于是让母亲和自己一起告官,说哥哥污蔑了自己。在起哄的人群推波助澜和证据愈加充分的情况下,就把哥哥关押了起来,并以污蔑和不孝罪上报省部。吴雨岩知道了此事,把判决驳回,并指责了原判官:“为政者但见诬论可恶,锻炼使服,而不知此三人者,母子也,兄弟也,天伦也,奈何而不平心邪?”然后他重新选择了审判的官员,把起哄的人隔离,让此母子兄弟三人能见面倾诉和好:“幸而疏驳,当职遂得以选择好同官,俾之引上三人作一处审问。然后母子得以相告语,兄弟得以相勉谕,而哗徒不得以间隔于其间。融融怡怡,翻然如初。”其后又再一次说道:“为政者先风化,刑杀云乎哉!”最后吴雨岩说到:“若论韩应之、韩闳之罪,则应之难竟坐以不孝之罪,然亦有不友之罪;若韩闳则亦难免不悌之罪矣。然皆非本心也。最是前申谓应之不合谓其母‘不是我娘’,欲坐以极典,但未审《小弁》之怨,孟子反以亲亲。此一告一节,终难全恕。既全其天伦,合去其人伪,申省取自指挥,所有二据先照给。”这里吴雨岩认为韩应之和韩闳两兄弟分别有不孝与不悌罪,但是他认为这都不是他们的真实想法。而且他还再次批评判官之前因为韩应之对母亲说了句“不是我娘”而想判韩应之极刑。吴雨岩认为,韩应之说出这样的话,不是因他不爱他母亲,相反是爱到了极致而产生了怨恨,如《诗经》小雅的《小弁》虽然有怨恨致辞,但孟子指出这其实是“亲亲”的体现。以上反映了判官对于“刑罚”的忌惮,害怕刑罚的执行会对家庭内部产生不可消除的影响,因此极力反对在所犯之罪非特别严重的时候,对家庭成员处以重刑。

“避刑”中所蕴含的思想被后世一直保留。如明代《折狱新语·屠劫事》所载的:“张国荣则张氏抱告人耳。若与三人同杖,恐妇孤独而郎痴小也,将门无吠犬矣。原拟一杖,合与豁免。”李清出于对张氏母子的保护,怕以后无人前去帮助他们,于是把她请的代理出庭人的杖罚给免了。还有清代张船山的《兄弟互殴判》,这判与吴雨岩的判词相类似,郝燕山与郝鹤山两兄弟因为误会互相打斗得头破血流,而后互诉对方有过,最后在公堂对薄中得以认清了真相。张船山一开始先叙述双方的过错,但最后都没有追究他们殴人的罪过,规避了刑罚的伤情,最后释放了他们。以上这些都是“避刑”的处理方式,来处理乡村中的纠纷,希望以此乡人得到教化。

三、启发

启发,指的是判官运用他物或他事,触类旁通来启发被告或原告或被告原告双方,从而使他们自省悔改,达到维护亲情平息诉讼的结果。这一方式多采用在兄弟相讼的案件上。这一处理方式,表现了判官的智慧与灵活的教化方式。

首先观一则汉代韩延寿的事例:韩延寿到高陵县做官,在这期间发现有民众中有兄弟二人因为田事互相诉讼,韩判官为此大感伤心,于是召来了兄弟二人说了自己的看法。他首先自我批评,认为自己做判官却在辖区内发生了兄弟相讼的情况,这是自己教化不力,有伤风化的表现,而且还说了县里的“长吏、啬夫、三老”这些乡绅们,他未能好好地引导他们解决此事。于是他把自己关在屋中反思作为对自己的惩戒。乡绅们看到如此情景也都把自己绑起来到韩判官门前认罪,最终他的做法使此兄弟俩深感悔恨,剪去头发脱下上衣以认其过,接着相让田地,并表示到死不会再争讼。(“此两昆弟深自悔,皆自髡肉袒谢,愿以田相移,终死不敢复争。”)

宋代蔡久轩判词中所用的启发方式显得相对直接:

送县照已行戒约。但子之于母,自宜孝顺,於母所敬亦敬之,而况所谓外公者乎!田业固不可逼卖,至于一二家事之类,亦何足道。监下替彭宣教,读孝经一月。帖县唤上徐立之来问,限三日。

有人逼他的外公变卖田产,致使外公状告他。对于这样的案件,蔡久轩没有处于严刑,而是采取了让被告“读孝经一月”的惩罚。这与前文唐代韦景骏亲授孝经不同,蔡杭让这位外孙直接读孝经一个月,希望他在朗诵孝经的时候能受到启发,做一名真正的孝子。

这种启发性处理亲情案件的方式,直到清代依然存在。如《清史稿》中邵大业的例子:

有兄弟争产讼,皆颁白,貌相类。令以镜镜面,问曰:“类乎?”曰:“类。”则进与为家人语曰:“吾新丧弟,独不得如尔两人白首相保也。”二人感动罢去。

邵大业看见诉讼双方,皆已年老而且样子相像。于是就让他们用镜子照照自己,再看看对方,从而启发他们,希望他们明白兄弟之情的难得。而后用自身的例子,新丧弟,来进一步启发:作为兄弟应该珍惜还健在的对方,进而让两兄弟不忍相讼而离开。

清代还有如清代黎士宏的例子:当时也是兄弟互相诉讼,黎士宏命令兄长击打弟弟,当时兄长气在胸前,放出狠言准备痛打弟弟,此时黎判官马上大声喝止到:你只需要三下就能把你的弟弟毙命。弟弟也连忙回头看了看哥哥,最终兄弟二人恻隐之心迸发,哥哥扔掉了棍杖抱着弟弟痛哭,互相抚慰对方,旁人也不忍流泪,无法直视。(“弟揽兄足,兄拊弟背,放声大哭。予亦为泣下,旁观吏卒,至不能仰视。”)最终黎判官平息了案件,又维护了兄弟间的感情。这一案例非常好地诠释了“启发”这一处理案件的方式,不用言语教导,而是利用他物或他事来触动诉讼者,这种方式使个人自我觉醒,维护甚至强化了人心中的感情。这种治理方式,要求治理者有丰富的经验和对当地有着深入的了解。

 结束语

古代的乡村治理者在面对复杂的情形时,并不是机械地按照律令处理现实问题,而是结合乡情村况,多维度地进行思考,从维护人伦道德和乡村稳定的角度出发,采取因地制宜的手段对地方进行治理。以上各种方法的核心,是中国法治思想“明德慎罚”和“原心论罪”的体现。在传统社会中,人心的影响比行为的影响更为重要。明德慎罚就是要高举道德教化的作用慎用刑法。这是源自《尚书》的“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原本是歌颂文王的治理,不是依赖法威而是靠对人心的道德教化。这种观念被儒家所继承,一直影响着古代乡村的治理。原心论罪是对明德慎罚更具体的展现,讲究的是嫌疑人的动机,以他的本意作为最主要的判断依据,因此《盐铁论》中有言:“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说正是以心志作为最关键的判罚依据。这背后的逻辑都是在于,中国传统文化希望维护的是人情中的温情,不希望法律的冰冷影响了社会中的人伦秩序。

其中最为核心的是传统文化中以人为本的思想。如孔子所言:“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治理的根本核心就是让人民获利过上美好的生活。这种思想与当今的主流价值观不谋而合:“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以上各种不同的乡村治理方法,代表着古人的智慧,也为当下的问题给予了解决的思路。中国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丢了这个“根”和“魂”,我们就没有了根基,因此这需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通,推进时代的任务,为乡村振兴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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