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模式研究
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模式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产物,该模式的发展极大地提高土地的经营性以及流通性,同时,附带金融属性的农村土地发展方式有助于农村经济顺利转型,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1 我国农村土地与土地金融发展状况
1.1 农村土地发展状况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发展的现状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人多、地广、发展慢,而且我国对农村经济的资金支持也非常有限,资金的短缺是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如果只是单纯的依靠耕种土地来获取收益,那么农民收入的提高就会非常有限,所以这种土地发展方式并不适用于农村土地的长远发展。从农民的角度来说,土地是他们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国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心度的不断提升,土地发展问题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国家先后颁布了很多保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条例,这些都为农村土地金融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各种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模式在不同地域进行了广泛实践,结果证实了农村土地金融对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确实有效,它不仅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率,还能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1.2 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状况
1.2.1 逐步完善了农村金融体系
农村土地金融的体系结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重点金融机构体系,另一部分是辅助资金支持体系,比如民间金融等机构。我们国家不仅提高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和管理,还提倡信用社、农业银行等推出涉农贷款创新业务,让农业银行、信用社等机构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资金支持,而且随着信用社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它们的土地金融业务也越来越全面。
1.2.2 扩大了农民融资渠道
从调查中可以得知,80%以上的农民都有借款的需求,而且实际借过款的农民占了总调查人数的90%,在这些借过款的农民只有不到50%的人是在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业务,而他们所借款项的用途大部分是投向农业生产,对于贷款期限,大部分人选择的贷款方式都是短期贷款,只有25%的人选择的是长期贷款,长期贷款的用途也都是用于农业建设或是购买农业机械设备。
1.2.3 农村金融业务得到迅速发展
我国在农村土地金融实践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和试验, 主要模式包括农村土地信托模式、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券化模式、地票交易模式以及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等。例如,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向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将所贷款项用于从事土地的开发、生产以及经营等活动。早期涉及土地金融的机构还专门设立了土地金融发展部门,主要负责农场、农民大户、企业的抵押和贷款等业务,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足够的资金。
1.2.4 顺利开展了权益证券化试点工作
在土地证券化模式下,土地的持有人不仅可以随意的使用和抵押土地,还可以转让土地或是买卖土地。土地自身的流通性是很弱的,但是实行土地证券化以后,会增加土地的流通性,让土地依托证券的方式去交易,大大增加了土地的流转性。土地证券化是在部分地区以试点的形式开展的,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目前,土地证券化还处于发展的试验阶段。
2 吉林省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现状
2.1 规避风险是土地金融发展的主要目的
吉林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特点可以总结为两点,一是扩展了担保物的范围,二是明确了担保物的归属,这些措施都能合理规避土地金融的风险。吉林省的一些金融机构在现有担保物的基础上增加了多个和农村土地金融有关的农业项目,大大扩展了担保物的范围,担保物范围的扩展,不仅为那些小商户、农业种植大户、非信用农户提供了资金的帮助和支持,还促进了吉林省农村经济发展的进步。
最近几年,在吉林省的一些农村地区开始实行供应链金融发展方式,这种发展方式主要是农民和涉农企业相互合作,涉农企业负责农产品收购、农产运输、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存储等一系列活动,供应链金融发展方式把农民和涉农企业有机的结合在了一起。在供应链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涉农企业的信用得到了保障,大大降低了金融贷款机构的信用风险,让企业和贷款机构达到了双赢的目的。此外,还有很多信用联社通过信用联合(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户三者之间的联合贷款)的方式创建了很多金融产品,比如:菌农乐,借助这些金融产品帮助更多的涉农企业和农户,为他们提供资金支持,解决了涉农企业资金紧张、周转不开、担保物不足等诸多问题,大大促进了吉林省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
涉农贷款的信用风险一直是诸多金融机构最关心的问题,为了降低涉农贷款的信用风险,提高涉农贷款的信用度,金融机构在扩展了担保物范围的同时,省政府相关机构也加大了信用农村以及贷款平台的建设和管理,采取了信贷员包村等方式,这一系列举措的实施,不仅扩展了小额贷款在农村的覆盖面积,还大大降低了农村信用贷款违约的风险。
2.2 实现收益资本化的目的
对于农民来说,促进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有利于其实现收益资本化,在吉林省农村土地融资模式主要有土地收益、国家直补这两种形式,收益贷款指的是农户将一部分承包经营权拿出来,流转到专门的融资公司,融资公司为其担保,帮助其向银行机构提出申请贷款的需求。这种贷款的模式是以土地未来收益为抵押的收益贷款,这样农民、融资公司、银行三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保障。另外,国家直补指的是以粮食直补和农业资本综合性的直补资金为抵押,向银行提出申请贷款的需求,从实质上来说是农民未来的现金流以资本化的形式存在和流通,以发挥出土地财产应有的作用,更好的体现出融资作用。通过研发和推广该融资模式,不仅使农民融资渠道得到了拓宽,还让土地资源得到了充分地利用。从而拉动促进了吉林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切实提高了农民可支配收入。
3 对吉林省土地金融化加快发展的思考
3.1 借助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
首先,吉林省应尽可能地将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优势发挥出来,对相关金融产品进行创新,因为电子商务对于农村经济来说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对于金融业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通过互联网的应用,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通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缩减城乡之间的差距。近年来一些大型电商公司得到了长足地发展,在各大领域均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尤其是努力加大对农村金融产品的开发,用以帮助农民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如阿里的“村淘”计划,就是将金融作为其开发的核心,这对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开拓起到了促进作用。
其次,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吉林省可通过网络信息化所具有的优势,对新的“三农”领域的金融产品进行创新,促进涉农产业链金融构架的形成。特别是对规模较大的一些企业来说,核心技术要具备一定的优势,可以通过供销体系对养殖户信息加以掌握,为优质客户在农资贷款上提供服务。这样的以产业链为架构的金融产品是从生产到销售,属于闭环形式金融服务网络的一部分,如“智慧大北农”等就是这类产品的一种,此类产品的推广加快了吉林省农业金融产品的创新的步伐。
最后,对第三方农业贷款的产品进行逐步的发展与创新,借助网络信息化的辅助对第三方贷款平台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在对第三方贷款产品大力发展的过程中,关键要看农业资产项目是否优质,在对第三方涉及到农业的贷款产品进行创新时要准确的建立产品信息库,但是由于第三方平台在准入门槛上并不高,这就加大了信用风险的形成,所以要求在对产品进行设计时要对风险加以有效的识别及规避,使可能的损失能够尽量减到最小。
3.2 对商业类金融产品加以发展
吉林省应扩大农村对商业类型金融产品的引进,商业类金融产品带有明显的商业性质,对供需双方而言都是有益的。商业类金融产品包括“双权”贷款和保险产品,“双权”贷款指的是对土地的经营权和房屋进行抵押。另外一种保险产品,是一种增加涉及农业贷款履约和违约补偿之类的产品,这使得农村信贷、保险得到了同时发展,所以不仅要对保费补贴加大力度,保险机构也要有信心做好推广保险产品的工作。同时对小额涉农保险产品进行创新,进一步扩大参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多项举措多管并进共同为农业保险和“三农”问题的发展助力,使农业发展的保障变得更加坚固。
3.3 对政策类金融产品加以发展
从吉林省的各项财政政策的实施能够看出吉林省对发展农村土地金融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很高。但即便如此,农村经济发展也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在发展速度上有些缓慢,这就需要加快对农业政策类产品的创新。因此,我们可以借助互联网所具有的优势,加大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工作,对政策性金融产品加以改进,对新型信贷产品进行开发,进一步促进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建设。此外,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通过专项授信和资金等其它方式对“三农”问题予以扶持,这些带有政策性质的贷款产品具有利息低与期限长的优势,这对合作方来说信用等级要求要较高一些。因此,在创新惠农贷款产品上要对信誉问题予以重视,将信用等级较高一些的农商行、实力雄厚一些的物权企业引进来,而且政府部门要予以支持,使各方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促进惠农贷款可以发展的更加完善,切实推进吉林省农业经济上的良好发展。
4 建立健全土地金融化保障体系
4.1 加强对土地金融的调查和研究
吉林省应时刻注意土地金融改革的相关信息,规划出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大致方向和时间。仔细研究国内国外土地金融发展的历史,吸取成功的经验,为吉林省土地金融发展保驾护航,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发展体系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先采取试点的方式开始实行,然后总结实行后的结果和经验。相关的部门,比如:地方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土地流转以及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重视程度,努力建立完整的调节体系和结构。此外,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该不断开发新的农村土地金融产品,为小商户、农民种植大户、非信用户提供有效资金的支持,让更多的农户获得帮助。
4.2 完善土地金融的相关机构
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土地评估以及中介组织的相关机构,制定完整的土地流转规划,完善土地流转资料库,发布土地流转的相关信息,做好本地区土地流转的审查、登记、建档等工作,加强对吉林省土地流转档案的管理工作。
4.3 建设相关的评估考核机制
明确吉林省农村土地金融试点的具体情况,比如:试验项目、重点内容、实验范围等,创建完整的土地金融评估考核体系,降低农村土地金融的信用风险,提高农村土地金融的灵活性,让农村土地金融模式顺利的开展下去。加强政府对土地银行、土地债券、土地信托、社会保险等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相关的考核机制,不断完善吉林省农村土地金融的管理监督系统。
4.4 健全相关的政策和体系
吉林省各级财政部门可以设立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改革专用资金,作为土地金融试验、土地收储基金等工作使用。与此同时,还可以开展农村、教育、科技、社保等改革工作,改善农村经济软环境,从而确保农村土地金融改革的顺利实施。而且各级财政部门就农村土地金融试验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还应该视实际情况提供一些支持和帮助,比如: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初期,可以减免提供农村土地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的所得税或降低其所得税的税率,或是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其所得税,还可以降低土地金融产品的服务费等等。大力推行货币政策,比如可以在贷款上为土地金融提供一些支持和帮助,保证农村土地金融的顺利开展。
4.5 加强土地金融政策的宣传
健全农村土地金融信息平台,增加农村土地流转性能,提供信息交流、信息咨询、评估等服务,秉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增加土地的流转性,确保土地金融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加对农村土地金融政策的宣传,用调查、培训、讲座、宣传等多种方式鼓励农户参与到农村土地金融改革的政策中来,为农户创建一个“可以进可以退”的多项选择条件,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的加入到吉林省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队伍中来。
5 结语
土地金融发展必须从本地经济的实际状况出发,响应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号召,推动农村土地经济建设的发展,农村土地金融打破了农村土地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提高了农村土地的流转性和灵活性,与此同时,农村土地金融也是农村土地传统生产向经营管理转变的一种表现,促进了农村土地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金融不仅需要国家政府、金融机构的支持,还需要涉农企业和广大农户的参与合作,努力开发土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对于促进农村经济腾飞,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的满足感、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