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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分析

作者:李宗建;王健铮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日期:2019-08-31人气:1711

1  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背景分析
1.1  国外发展

知识产权证券化(ABS)最早案例出现在音乐领域,一英国摇滚歌星将其在1990年前录制的25张唱片预期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并于1997年发行Bowie Bonds,为其筹得5500万美元。该事件为知识证券化的发展起到良好示范作用。从目前国外的市场环境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领域已逐渐发展到各领域,虽然知识产权证券化资金基础在资产证券化领域中所占份额比例较少,但其市场发展潜力和收益预期不容小觑。随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资产市场已逐步替代实物资产市场,成为国外各类中小型企业的主要竞争力。根据PullmanGroup的数据分析可知,在全球,知识产权证券化将有近万亿美元资金为其提供资本流通保障。加之国外中小型企业对其的认可,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将 占据越来越大的份额。
1.2  国内发展
现阶段,在国家企业技术创新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各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企业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在整个企业资本构成中占据较大份额。但,我国各类企业正面临转型升级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在此“内忧外患”的背景下,党和国家正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和金融市场的加速结合。2013年3月1日施行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再到2017年发布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规划”。加之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政策的颁布和施行,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领域中取得重大发展,属性信用担保机制环境不断改善。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资本基础和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2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优势分析
2.1  国家政策支持与市场发展需求

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国家政策给予大力支持。中国在提出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之后,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各项制度政策与配套设施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为我国知识产权的未来收入预期和价值评估提供了准确的统计数据和市场调研成果。该试点的逐步发展壮大不仅可对我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财产价值进行准确预算,并且可为我国各类轻资产企业的融资带来更多的途径。同时,相配套的政策法规的颁布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除此之外,证监会将不再受理作为资产证券化载体的证券公司专项投资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新设立的公司债券监管部负责,该项改革措施成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良好发展最具影响力的改革措施之一。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够发展壮大离不开市场的需求。泛文娱产业一直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其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2005年我国在信贷资产领域已开始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试点。2006年,华谊兄弟通过电影版权质押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贷取5000万的资金成功拍摄《集结号》,成为我国首个影视行业通过版权质押进行融资的案例。但多数信贷公司只愿意为大型的知名企业或者重要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而大多数的泛文娱企业并无该资金实力,业务类型标的也无法达到其要求,其愿意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形式进行融资。随《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证券发行渠道不断拓宽,取得各项政策的支持后,各类泛文娱企业更加依赖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越来越多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轻资产企业也开始以知识产权为融资的杠杆,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
2.2  专利商业行为活跃,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
世界智能财产权组织于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世界提交专利申请分布图中可知,亚洲是2018年全球范围内提交专利申请最多的地区,而中国则在其中居首位。同时,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局公布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申请专利共计366万余件,授权专利210万余件。同比增长18.1%,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1.5件。专利增量基础之上的专利商业行为日益活跃,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随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国逐渐将知识产权保护推到重要的发展战略高度。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未来适用的领域和区域将不断扩容。
3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风险分析
3.1  信贷形势严峻,企业信用状况具不确定性

资产证券化必须以企业或个人良好的信用基础为前提,在发起人发行资产证券之前,必须对本企业资产的整体资本价值有一个准确的评测和预估。在经证券行业中特殊目的载体或机构授予信用等级的操作中,必须保证和实施其从属权利。证券正式发行前,该企业资本信用等级的评定必须经过有相关资质的信用评定机关进行预算以得出具体信用等级和可融资的额度;证券正式发行中,对相关企业的信息必要时需向投资商或者公众进行披露,以保证减少其投资风险;证券正式发行后,必须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督体系,使投资者实时了解所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三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必须以企业在融资市场的良好信誉为前提。但现阶段我国信贷形势比较严峻,很难满足其要求。某些中小型企业本身存在信用危机或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业务难以开展,资不抵债的情况,导致信贷环境严重恶化。
3.2  SPV数量较少,资产证券化水平低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历史较短,证券行业中特殊目的载体或机构(SPV)并没有在整个金融市场中占据较大份额和话语权。企业的贷款处理资产抵押评估程序十分繁琐,处理时间较长,贷款成本偏高。加之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并不完善,少数地区保险行业的管理模式还是参照旧有事业单位的方式和标准开展相关业务,抵押、质押等担保程序比其他金融机构更为繁琐。
知识产权证券化对资金池具有特殊要求,其中高同质性则是该资金池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运行过程中对资金池的安全和稳定要求较高,用以规范证券化流程、迎合投资商的兴趣点和投资预算。但我国部分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水平和应收账款数额的稳定性和高同质性远未达其要求,况且我国各类中小企业中现存的水平较低、规模局限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根本无法形成安全稳定的资产池链条,加之期限条件各不相同,致使中小企业应收款额存在较高风险。
4  多措并举优化知识产权证券化金融市场环境
4.1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和相关政策制度建设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或制度体系建设存在缺憾。现阶段,我国还未出台任何一部有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立法,这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合法性大打折扣,但由于金融市场的需求,为了知识产权证券化行为的有效实施和规范,只能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由于各部门法所保护法益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行为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有关条文适用性引发的争议,对此,当务之急是出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统一立法。此外,我国还缺少有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针对性文件,如定价、范围界定、限制性因素等都无特别规定,这也很可能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紊乱。制定高层次法律法规并适当学习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证券化行为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维护金融市场环境的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2  增设符合市场所需的SPV形式,促进风险隔离体制创新
英国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先行者和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对SPV具体分为四个类别,其包括信托式SPV(称为SPT)、公司式SPV(称为SPC)、基金式SPV和SPV有限合伙制式SPV。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我国对SPV进行具体规定,使其具备其法律依据,信托公司在隔离风险方面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目的相匹配。但此外三种具体分类我国法律条文未有专门规定,具体何种SPV适合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需要,需要根据市场的相关数据加以作证,我国应当相应出台相关辅助性的规定。除此之外,企业风险隔离机制的成立和构成可将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转嫁给SPV的发起人,即使经营条件和环境出现恶化,也可保证证券化过程中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任何风险的影响。我国应该在此背景下设立专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部门,明确规划各部门职责,既形成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监管,也可实现各监管部门内部之间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5  结语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性融资方式,近年来在金融市场领域其越来越受到更多中小型高新技术产业和轻资产企业的青睐,本文通过对该新型融资方式的发展优势和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最终总结相关立法和制度缺憾,最终针对性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试图通过对此类融资方式的完善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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