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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新闻的新表现及其治理

作者:李志娟来源:《视听》日期:2017-10-09人气:4822

一、引言

有偿新闻,不管处于何种状况下,都应该是任何社会制度下的所有新闻从业人员,任何意识形态中,引以为耻的行为。有偿新闻,其实质就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力,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权力和金钱进行了非法交易,严重违背了新闻客观性、真实性原则,是一种权力寻租行为,是“拜金主义”在新闻领域的反映,是新闻界的不正之风,它的存在和蔓延,是新闻行业的耻辱。无论国内外,有偿新闻都是明令禁止的,新闻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尊重事实真相,而不是屈从于金钱、权力之下,将真实的新闻真相掩藏于肮脏的交易中。

二、“有偿新闻”形态演变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某些新闻从业人员主要以发布“虚假新闻”来收取费用,这是“有偿新闻”的萌芽期。1987年出现“三大丑闻”,震惊新闻界:某报社记者赵冀广私下受贿1万元,发表文章竟然为诈骗犯做宣传;某知名报社一见习记者,以揭露漏税行为为要挟,公开向名人庞中华敲诈钱财;还有,另外一事件是,为了骗取专版宣传费,出现“一天双报”的荒唐事。而1993年轰动全国的“有偿新闻”案件“长城案”,直接促使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可见,有偿新闻着实存在,且愈演愈烈。

90年代中期,较为普遍的方式是采访单位通过诸多渠道给记者好处,包括名为“车马费”的一定数量的现金,让其做正面宣传。2002年发生的“繁峙矿难事件”,使“有偿新闻”出现新的变种,多名记者通过收取矿主的钱财,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广义上的有偿新闻包括以传播或者不传播某项新闻为条件,换取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因此,“封口费”属于有偿新闻的一种。

可以看出,“有偿新闻”行为主体是新闻机构和记者,客体是通过“有偿新闻”达到某种目的的组织或个人。主体将自身具有的权利出卖给客体,客体用物质的、精神的利益来报偿。易鸣璇在《我国“有偿新闻”现象研究》一文中,把“有偿新闻”界定为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人员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相互关系中,出现的权利让渡与报偿行为,及相应产生的不良现象。其行为模式图如下:

 

三、从陈永洲事件看“有偿新闻”的新变种

说道有偿新闻,陈永洲事件不得不提,这件事也是轰动一时,实在该为新闻界警醒。2013年5月27日,某报社刊发记者陈永洲采写的《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报道上市公司中联重科A、H股2012年在华中大区涉嫌销售造假。9月9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该报社连续刊发的多篇署名为记者陈永洲的文章,实属虚假新闻,存在捏造事实对中联重科进行污蔑诋毁,严重损害了企业商业信誉并造成重大损失。10月18日,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刑事拘留。长沙市公安局于22日晚证实,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警方调查和审讯,从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8月8日,竟然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在根本未亲自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的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该报社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肆意捏造虚假事实,发表18篇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对中联重科产生了相当恶劣的影响,其中陈永洲署名文章多达14篇。后在调查审讯中,陈永洲承认相关报道不是他写的,而是第三方提供的,目的是为获取更多的名利。

之前“有偿新闻”只涉及两方利益关系,只有一个主体和一个客体。而在“陈永洲事件”中,出现一个主体和两个客体。陈永洲不是从所报道主体那里获取好处,而是从第三方获得好处后才去报道。笔者把“陈永洲事件”定义为“有偿新闻”中的“攻击新闻”,即一方通过给予新闻机构或记者报偿,间接掌握原本属于新闻媒体的话语权,利用新闻媒体发表不利于第三方的言论。其行为模式图如下:

 

总之,无论是“广告新闻”、“虚假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还是新出现的“攻击新闻”,虽然各自的形态有所区别,各有各的特殊性,但究其本质而言,都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是一种权利的寻租,都是“有偿新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表现形态。

四、“有偿新闻”的防范和治理

“有偿新闻”的不同表现形态,本质都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又有其特殊性。要分清“有偿新闻”中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抓住重点,对症下药,才能对“有偿新闻”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治理。

在“有偿新闻”的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起决定作用的一方是“有偿新闻”的主体,即新闻机构和媒体从业人员。要杜绝“有偿新闻”,最重要的是靠新闻媒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自律。在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中,一要不断加强对新闻从业者的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应持续不断的进行,只有强化思想意识,才能督促其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树立。二要增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自律意识,这就需要新闻工作者必须强化自律意识,新闻从业者难免会有面对金钱、权力诱惑的时候,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把职业道德要求内化为个人道德信念,依然尊重事实,尊重新闻。三要提高新闻工作者厚实的守法意识基本的法律素养,将外在的法律约束,积极、主动转化为内在的守法本能,从而有效地遏制“有偿新闻”的发生。

在“有偿新闻”的矛盾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的、不起决定作用的是影响“有偿新闻”产生的外部条件。在“陈永洲事件”中,从记者到报社监管体系都出现了问题。首先,要进一步深化新闻媒介经营体制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经营制度,把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其次,要加强新闻单位事前审查、事后问责机制建设,各个环节对记者新闻稿件严格把关。再次,要尽快制订并颁布《新闻法》,并完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偿新闻”的司法解释。

                  

 五、结语

 “有偿新闻”的出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表现形态也发生着变化,它的出现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所以,杜绝“有偿新闻”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欲速则不达,而应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在对促使“有偿新闻”产生的外部环境进行改善的同时,最主要的要靠新闻从业人员的自律。“陈永洲事件”再次为新闻工作者敲响了警钟,新闻工作者应该以此为戒,好好反省自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各方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新闻环境,不断提升媒体公信力,对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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