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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原则下我国个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作者:郑冬冬来源:《文学教育》日期:2017-04-22人气:2624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

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则。它包含了社会公平、经济公平和负担公平这三个个方面。

(一)社会公平

税收公平, 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问题而受到重视的。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虽然有种种应该征税的理由, 但从利益的角度看, 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减少, 因此, 在征税过程中, 客观上存在利益的对立和抵触, 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 自然就分外关注。要使纳税人如实申报并依法纳税, 必须使其相信税收是公平征收的。如果人们看到和他们富裕程度相同甚至远较他们富裕的邻人少缴很多税甚至享受免税待遇, 如果人们认为现实税制存在着偷漏税或避税现象, 纳税人的信心就会下降, 纳税人很可能会因此而千方百计地逃税以至抗税,所以社会公平要求平等纳税。

(二)经济公平

经济公平, 就是从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等方面来判断公平实现的状况, 以使社会成员向社会提供的贡献与索取的福利水平相平衡。这要求税收保持中性, 做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因此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包括经营者和投资者, 同等对待, 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 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 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这并不是歧视对待,相反有条件的差别对待也是公平的一种体现。

(三)负担公平

税收负担的公平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二是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也就是说要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不应该有所区别。纵向公平又称垂直公平,是对经济条件不同的人征不同的税。一般来说,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强的人多缴税,反之少缴税,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可见,不管是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原则强调的就是一个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的问题。个人交纳的所得税应与其实际的经济状况相符,同时采用累进税率的方式体现纵向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无法体现公平

1、采用分类所得税制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把征税对象分为11类,对不同的来源所得分项征收,分项制定征收标准,其优点是规定明确,征管方便,但是这样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会造成收入来源丰富不在法定范围内而综合收入高的富人群体却可以缴纳较少的税甚至可以不缴税,而综合收入较少、来源比较常规和单一的工薪阶层反而要缴纳更多的税款。这在总体上是难以体现税收负担公平原则的。

2、费用扣除不合理, 造成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而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收入的比率不同,甚至相差甚远,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人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税基偏高。这导致一方面实际操作中很难严格照章纳税,造成了合理避税、少上税、甚至偷税漏税。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1、税务部门征管作息不畅,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此外,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惩处不力,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的严肃性。

2. 自行申报制度缺乏约束。目前我国没有个人收入申报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挂钩的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加之大量的收付行为通过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获得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应进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以轻易逃避纳税。

三、依公平原则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构想

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制定一套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民族创新能力等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制。

(一)实行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征制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基本上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这三种税制模式中最能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当属综合所得税制。当前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经过改革后采取的都是这一模式,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倾向于采用这一课税模式。但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及各种外部环境的限制,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可操作性,当前在我国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合适,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征管水平,逐步改善外部环境,进而最终实现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过渡。

(二)采用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采用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合理费用项目予以扣除是世界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费用的扣除,适用于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所得;二是生计费用的扣除,适用于非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所得的劳动所得。对于生产经营费用扣除,按照纯收入征税原则和一般国家的通行做法,可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办法扣除,目前学界已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产生异议较多的是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生计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效应问题。因此,我们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力争做的科学合理。首先应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考虑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抚)养人口多少、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其次,要体现政策原则,即费用扣除应体现我国的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再次,个人生计扣除应实行指数化调整,以较少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的影响。此外,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有利于税收公平,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也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三)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 进一步堵塞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

可以建立起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 对其实施重点追踪管理, 将真正的高收入者纳入到税收重点监控的对象中来; 还要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 严厉查处逃税者, 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 对其形成强大的威慑; 还要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并确立奖励诚信纳税制度。代扣代缴制度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 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予以奖励, 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积极性。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的功能也将越来越重要。从当代世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看,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趋势是朝着“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严管理”的方向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改革和征管水平的提高,既关系着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又影响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我们应该在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税收理念和征管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从而建立一个合理、公平、公正的新税制,并加强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有效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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