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为摆脱自北宋开国以来宋王朝财力穷困的局面,王安石在变法之初就提出“理财为变法之急,理财以农业发展为先”的思想。基于此,王安石等人制定了青苗法,抑制兼并之家及豪强之家的高利贷,其有利于恢复国家财政、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以及加强稳定宋王朝的统治。关于青苗法的实效,从经济方面而言,其施行对于抑制兼并之家的高利贷成效明显;从政治方面而言,青苗法出台后,引起以王安石、吕惠卿等人为首的变法派与以司马光、富弼为代表的保守派之间的政见分歧;从思想方面而言,王安石的“开源”理财思想具有进步性。
王安石变法是宋代乃至中国古代历史上一场深刻而富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变革,青苗法作为熙宁变法的一部分,对其的研究始于南宋,延及晚清。范冲、李焘、马端临等史家以及王夫之、颜元、龚自珍、顾炎武等思想家均对其做出评议,诸多观点表明青苗法的实质是聚敛之术,王安石提出的理财思想的实质是统治阶级与民争利。在20世纪20年代,以梁启超为代表的诸多学者对王安石及其变法的研究达到高潮,且这一高潮大致持续到20世纪40年代。21世纪初对青苗法的研究,将唐代的常平仓与青苗法对比分析的方法运用得更为广泛。此外,在这一时期,对青苗法的评价更为客观,肯定与否定的观点兼有。肯定观点侧重于肯定青苗法的时代进步性,否定观点侧重于关注其制度设计的缺失、青苗法的运行实效与王安石“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趣农为急”的初衷相背离。
一、青苗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北宋前期制度设计的问题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史上,宋代属于经济社会相当发达的历史时期,无论是农业、手工业还是海外贸易,都达到空前发达的水平。而宋代长久以来却较为贫弱,王安石变法的初衷便是改善国力贫困的社会现状。
在宋朝的制度设计中,宋太祖赵匡胤最为得意的是其取名为“养兵”的一种政策。宋太祖赵匡胤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统治经验,认为养兵制度有百代之利,“可以利百代者,唯养兵也”。然而这一制度的设立,却为宋王朝埋下了积贫积弱的巨大隐患。养兵政策所带来的冗兵问题是造成宋代财政危机的主要原因,如宋神宗时期的宰相富弼所言:“自来天下财货所入,十中八九赡军。”同时,宋官僚机构日益扩大,通过各种途径入仕的人员不断增多,从宋真宗至宋仁宗皇祐年间,文武百官由9 700余员增至17 000余员,尚未包括未受差遣的职官。“三冗”问题以及“澶渊之盟”“庆历和议”的签订,使宋王朝的财政负担日益沉重。
(二)青苗法的含义与目的
青苗法的设想来源于《周礼·泉府》,其具体做法参照陕西转运使李参的“陕西青苗钱例”,通过常平仓和广惠仓提供的钱物借贷,由民众自愿贷款,以便稳定市价。在获得当年收成后,由贷款民户根据当年收成决定归还银钱还是归还粮食。此外,在遇到灾荒之年时,可于次料归还(此项借贷,分夏秋两季进行,“夏料”在正月三十日前;“秋料”在五月三十日前。“次料”则是指下一季)。
根据《宋史纪事本末》记载,条例司制定青苗法的目的在于“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之意也。”青苗法使农民能赴时趋事,同时抑制地主豪强之家趁农民限于穷苦之时大肆兼并土地,进而打击高利贷者,防止贫苦农户因土地被兼并而陷入高利贷的泥潭。同时,青苗法可弥补以往常平仓、广惠仓储量成本巨大的缺陷,根据当年收成平抑粮价,正如《宋会要辑稿·食货》所言:“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今通一路之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
二、青苗法的实施
(一)王安石变法与青苗法
王安石向宋神宗提出:“变风俗,立法度,正方今之所急也。”具体而言,王安石变法内容可分为以下4个方面:其一,调整官僚机构,变更官员的任用、提拔以及科举制度。王安石于宋熙宁二年(1069年)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在变法施行过程中,王安石从下层士大夫中提拔了章惇、曾布、吕惠卿等人,扩大变法派力量。其二,建立保甲法。目的是为了在广大乡村中加强封建统治力量,稳定封建统治秩序。其三,为满足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业资本发展制度,包括均输法、市易法与专利制度。其四,调整封建国家、地主与农民关系的政策。具体包括“抑兼并”的青苗法、确定地权的方田均税法以及兴水利的农田水利法。
北宋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宋王朝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四川等地陆续爆发小规模农民起义,力求在缓和社会矛盾的同时,进行有利于国家财政发展的建设是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面临的重要问题。青苗法等调整封建国家、地主与农民关系的政策便是围绕这一问题而提出的。
(二)青苗法实施的过程和效果
王安石在熙宁二年九月行青苗法,凭借王安石在鄞县实施的“贷谷于民,立息以偿”的经验,由制置三司条例司制定,废常平仓、广惠仓而代之以青苗法。青苗法由农民按自愿原则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息在夏、秋两季,一季息二分。若粮食价格上涨,农民可出售粮食,在获得收入后,归还贷款和约定的利息,否则需归还粮食。农民可自主选择归还粮食还是银钱。此外,在遇到灾荒之年时,可于下一季纳税时归还。
青苗法制定后,王安石向苏辙等人出示了此法,苏辙认为:“以钱贷民,本以救民,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踰限。……今此法见在,而患不修。”。王安石决意行青苗法是其在与王广渊谈话之后,王广渊言:“春农事兴,而民苦乏,兼并之家得以乘急要利,乞留本道钱帛五十万,贷之贫民,岁可获息二十五万。”王广渊的想法与王安石的想法不谋而合,王安石认为王广渊是可用之人,召其入至京师,决意行青苗法。
青苗法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试点实行,等时机成熟后,向全国铺开。青苗法在施行过程中,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下条款:“每十户以上乡民结为一保,每保必须由第三等以上且有物力的人担任甲头。”并依次从第五等户开始至第一等户,规定了请贷限额。“如果依以上定额贷出之后,仍有剩余本钱,委本县根据具体物力情况,于以上所定钱数外更添数支给,若还有剩余的钱,如坊郭人户实有自己物业可充抵当,愿借请官钱者,仍五家以上结为一保,依乡村青苗例支钱,借不得过物业抵当所直价钱之半。”
在变法派锐意革新之时,青苗法施行也遇到了阻力,官僚反对的声音未曾停歇。例如司马光在入对(臣下进入皇宫回答皇帝提出的问题或质问)时,“帝(指宋神宗)曰:‘陕西行之久,民不为病。’司马光曰:‘臣,陕西人也,见其病,不见其利。’”又如,谏官李常、御史程颢认为王广渊迎合朝廷旨意,却使百姓困于水火之中。韩琦认为“今令借钱一千,纳一千三百,是官放钱取息,与初诏相违,又条约虽禁抑配,然不抑散则上户比不愿请,下户虽或愿请,请时甚易,纳时甚难。将来必有督索同保均陪之患。”更有甚者,如河北转运使刘庠选择不散青苗钱与新法相对抗。
青苗法对于抑制高利贷颇有成效。宋王朝自开国以来高利贷极为普遍,宋初至天禧四年(1020年)其利息率多为“倍称之利”。宋仁宗时,柳永在《煮海歌》中写道:“一缗往往十缗偿”,足见当时民众生活之困苦。根据乔幼梅在《宋元时期高利贷资本的发展》中所列的宋代高利贷利率表可知,相较于太宗至仁宗时期,熙宁年间的青苗利息较低,其利息一季二分,全年两季,年息四分。
国家运转需要经济做支撑。免息的无偿借贷模式或许可以解燃眉之急,但却无法保障封建王朝的平稳运转,免息的借贷对于当时积贫积弱的宋王朝无异于雾里看花。王安石在《答曾公立书》中这样写道:“然二分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不若与之。然不与之而必至于二分者,何也?为其来日之不可继也。不可继则是惠而不知为政,非惠而不费之道也。”王安石认为,有息之贷比无息之贷好,是因为无息之贷不可以为继,这只是对民众的恩惠,却不是国家的施政之道。
与王安石同时期的欧阳修在《原弊篇》中曾描绘耕农所受之疾苦:“为其乏时,常举债于人,息不两倍则三倍,尽其所得或不能足。”北宋时期的耕农受高利贷压迫严重,私人借贷利息高,导致下层民户尚未还完之前的贷款,又添新贷,同时相较于青苗法施行时期,其前后时期的利息率相对较高。例如在哲宗时,“其常利至五六,或至倍蓗。”而到了高宗时,“以子贷豪取,牟息倍称。”说明青苗法对于抑制高利贷和缓解钱荒具有积极作用。
笔者认为,从经济方面而言,青苗法对于抑制高利贷颇有成效,王安石提出的变法思想具有进步性。王安石为保障农业生产良好运行,使农民能趋时赴事,催生出初衷在于“抑兼并”的青苗法,以恢复国家财政,缓和社会矛盾,加强和稳定宋朝的专制统治。
三、青苗法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青苗法的施行在宋王朝乃至中国历代变法改革的历史上都是大事,南宋以后便成为学者评议的焦点。南宋至晚清时期,绝大多数史家和思想家认为王安石的理财思想背叛了儒家传统经济思想。在20世纪20年代梁启超为王安石翻案时,中国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与王安石变法时宋朝的社会状况具有相似之处,梁启超等人变法改良的思想也自然与王安石试图通过变法改革外强中干的宋王朝思想联系起来。当时,谈及王安石的理财思想,曾有人认为“惟是安石锐意欲行之新法,所为权制兼并,均济贫乏者果与现代之社会政策相吻合乎?其他理财……诸端,以视泰西诸国之新政,信能小异而大同乎?”即认为王安石理财思想与西方新政思想大同小异。
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对比当时日本状况,认为青苗法承担了和籴的负担,预付购买谷物的金额,政府找出之前闲置的财源,预先放给民间,民间得以低利息融资,解燃眉之急,应给予其高度评价;小岛毅认为:“青苗法、市易法与均输法在经济上与富裕阶层本来为维持和增加自己的财富所做的营利行为和利害完全对立”;德国学者认为“王安石的改革措施都指向了垄断商人,小农得到了贷款,官员也得到了贷款。……王安石改革造成的一个结果似乎就是物价暴跌,即通货紧缩。”青苗法似乎是任何一个想要接触中国历史的史学家都会有所接触的内容。虽然部分学者对其的论述浮于表面,但也足以表明青苗法的重要性。
四、结语
在王安石变法的一系列改革中,青苗法的成绩值得肯定。一方面,其抑制了高利贷的高利息率、抑制了兼并之家及豪强之家;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为贫弱的宋王朝增加了经济收入来源,虽为民谋利不是其主要目的,可在青苗法推行之初,给贫弱的农民带去了曙光。在封建社会的大背景下,触动宋王朝统治、大地主、大官僚利益的改革受到阻碍在所难免。纵然宋神宗为王安石变法提供了机会,但其依旧任用阻碍变法的反对派官员与王安石制衡。王安石曾以“挡路石”自比,认为自己挡了反对派的路。而实际上,阻碍变法改革之路的不仅是保守的儒生,更有宋王朝的祖宗家法。在当时背景下,变法失败不足为奇。